暂估后没有成本发票冲回怎么办?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如何冲回暂估入账材料?
1. 将暂估入库按原分录红字冲销
2. 根据取回发票金额重新入账
3. 如果这批材料没有出库也就是没有结转为成本,只做第1、2步就可以了。
4. (暂估价高时)如果已经结转,根据材料账目上的实际金额与账面金额之差【即这批材料结转成本(部分或全部)时多结转的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就成本,进行调整【或者借记成本红字,贷记材料红字,保证本年累计额的准确】
5. (暂估价低时)与第4步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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