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描述漏电保护器时,通常会使用到下列基本术语

  ——额定动作电流Idn:当漏电流达到此值时,漏电保护器肯定会动作。

  ——额定不动作电流:当漏电流低于此值(通常为Idn/2)时,漏电保护器肯定不会动作。当漏电流介于,Idn/2和Idn之间时,漏电保护器会动作。

  ——大分断时间:从漏电流施加到保护器动作完毕、各电极上飞弧消失所经历的时间。

  ——小不动作时间:指漏电流大于,。。而漏电保护器尚未开始动作前的一段时间。

  按照国家电气安全规定,对于终端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规定为10mA、15mA和30mA,且为瞬时动作型。在不同的用电场所可根据相应灵敏度要求设置动作电流等级。目前国内外按照实际人体测试研究表明,30mA为触电安全的临界上限,高于此值的电流通过人体会造成生命危险。

  对于UPS之类的系统不宜采用普通漏电保护器(30mA),这是因为通常UPS具有较大的对地漏电流。首先UPS的后级负载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地漏电,此外为使UPS达到相应的:EM(:标准要求,UPS在机内安装了大量的谐波滤波器、射频滤波器以及瞬态过电压抑制器等,这些都会造成对地泄漏电流远远超过30mA。依据EN.50091一l一1第1.8.12章规定,UPS产品的允许输入大漏电流可达5%的UPS额定负载电流。因此在选择漏电保护器时须提高动作电流水平,以防止其经常性地误动作。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UPS的漏电保护应归类于一级总保护,其输

  入端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须≥500mA,且为延时动作型,延时时间300rns以上。

  当一个配电系统中存在多个漏电保护器时,应满足分级动作的选择性。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至少为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3倍,并且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小不动作时间应大于下一级保护器的大分断时间。否则会发生上下级动作匹配问题而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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