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8日(个税问答2))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8日《个税问答2》)

问题1:我通过社会扶贫还有支付宝捐、水滴筹和轻松筹等公益捐款,有电子截图但都没有票据,在个税汇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说明您是一个非常有爱心的人,令人敬佩。

但是,按照您的仅凭电子截图,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在网上开展公益捐赠募集的基金会,应该是通过了民政部门的审核,也应该是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因此您在捐赠后可以要求对方按规定提供合规的捐赠票据(包括现在财政部门试点“电子凭证”),然后就可以在捐款后按规定在分类所得、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或没有扣除的在年度汇算时扣。

问题2:我的每笔收入公司都代扣税了,为啥个人所得税app还显示要补缴?

解答:

造成补税的原因,不外乎是收入与扣除项。

因此,您需要在APP中仔细查考:

一、收入方面

1、是否除了您任职公司的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单位发的工资?

2、是否除了工资外,还有劳务报酬等?

3、年度中间是否有过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况(跳槽)?

4、在预填报的时候,是否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为“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二、扣除项方面

主要查看是否存在扣除项目不全的情况,认真查看每一个扣除项目的明细,做到应扣尽扣。

由于影响税金计算的项目较多,在操作的时候,建议慢慢操作,仔细认真的操作好每一步。

问题3:2020年12月申报的全年一次奖金,可以作废并入到全年正常工资里重新计税吗?

解答:

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并入,选择权在纳税人(个人)。

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0年12月份申报,不需要作废,只需要在年度汇算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会自动重新计算全年应交税额的,然后再与全年预缴税额比较,多退少补。

问题4:大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主要从事中小学生的教育补习,每年从本地的师范类高校中临聘一批在校大学生从事教辅工作,每位实习生每月获得劳务报酬在4000 元左右,请问我公司如何对这些大学生的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而按照所谓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就是意味着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大学实习生报酬在4000元左右,减除5000元,每月基本上不需要扣缴个税。

注意事项:

1、上述计算办法仅限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报酬”,因此如果要按照上述办法计税,应要求实习的大学生提供相关证明,留存备查,避免后面税务检查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贵公司是查账征收的话,大学生实习报酬,还需要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企业支付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除小额零星外,应取得发票。

3、大学生实习报酬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是因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免征增值税,同样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问题5: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一个月重叠?

2020年9月30日从上一家公司离职,10月第一个工作日入职新公司,今天在做2020年个税年度汇算的时候发现2020年10月份税款所属期在新公司和原公司有重叠,正常吗?

解答:

这种情况太正常了。

说明新单位发工资和申报纳税都是比较积极的,应该是比上一家单位更好。

很多单位跟你上家一样,是次月才发工资(先做事后发工资),比如9月份的工资是10月份发,然后等到11月15日前才去申报纳税,在税务申报系统显示的工资收入时间也是10月份。这样的操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因为实际工资收入的时间就是10月份。

第二家单位可能是先发工资后做事或者在次月月初就发工资,因此10月的工资在10月份发或11月几号就发,然后在11月15日就申报了个税。

在两家发工资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如若跳槽换单位,就可能造成年度中间某月有两份工资的情况出现。

因为跳槽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单位或职位,遇到这种情况也是没有避免的,只能作为您跳槽的“代价”之一吧。

问题6:个人劳务合同的预付款会退税吗?

接了一个出版社的私人工作, 在去年拿了预付款三万多(税后),但是今年申报的时候没有显示有退税,尾款税后十万多点会在今年下半年支付。请问是不是按照合同总款的价格,明年统一退税给我呢?还是说去年的预付款没有退税,是有问题的,应该今年申报的时候退给我?

解答:

个人承接出版社的审稿、编辑等业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时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由于支付金额大于了500元,应该由个人向出版社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如果您没有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按照我做了多年企业财务工作的经验,对方财务人员只能作为预付款(类似于借款的形式),而暂时不会作为单位的支出,从而也不会去申报个税。

因此,您需要与出版社跟您联系对接的老师确认一下,因为您的业务尚未结束,对方预付可能没有扣税也就没有申报个税。

如果出版社按照预付款处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在您工作做完后结算的时候,应该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您才能在次年通过汇算后,如果有退税金额的才能申请退税。

问题7:个税申报时有两家公司给我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以哪个单位为准?

解答:

生育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免税的金额应该以社保局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准。

问题8:个税年度计算为什么同样在一个部门上班,有的会退税,有的反而要补税?

解答:

可能的原因有:

一、退税的原因

(一)预缴扣除不充分的

可能存在该扣除的项目在平时没有完全扣除。比如大病医疗,税法明确规定平时是不得扣除的,只能汇算时扣除;还有,如果中途有小孩满3岁后,就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可能平时没有注意就没有扣除,汇算补充扣除。

总之,在没有其他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数是因为平时扣除不充分。

(二)存在较高预扣率的收入

汇算是综合所得的汇算,一共包括4项收入,除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最低是20%。

汇算时是把四项收入合并后,减去扣除项后,重新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计算,税率是3%至45%,可能汇总后税率会低于20%,从而导致需要退税。

二、补税的原因

(一)平时扣除时多扣除了

比如一个人,每月扣除了房贷利息,但是某一天他把房屋卖了,但是预扣预缴时没有来得及更改资料,导致平时多预扣了,年度汇算时就需要补税。

还有,如果单身时购买了房子,每月可以扣除房贷利息1000元。如果年度中间结婚了,结婚对象也购买有房子,也有房贷,这时该人最高能扣除500元,如果平时每月还是按照1000元扣除了,则年度汇算需要补税。

(二)存在多处收入或多项

由于综合所得包括四项收入所得,如果一个人在正常的工资收入外,还在其他单位有工资收入,或者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等,年度汇算加在一起后,收入金额就变得比原来大。而综合所得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3%至45%,原则上就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因此在税率变高的情况下需要补税。

问题9:请问个人所得税中,是不是年收入不超过12万就不要缴税?

解答: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大部分人也是这项)、劳务报酬所得等。

平时需要预扣预缴,工资和连续性的劳务报酬可以没有扣除5000元,工资还可以扣除专项附件等,但是每月工资1万元的,可能还是会需要缴税的。

劳务报酬,如果不是连续性报酬的,超过800元就要交税。稿酬和特许权使用所得也是如此。

年度汇算时,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年收入不满12万元,只要是依法预缴过税金的,可以豁免汇算与申报。注意,免于汇算是有前提的,且并不是不交税。

二、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

如果是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都是需要交税的,而且有些还没有扣除项。

比如彩票中奖12万元,直接就是12万元×20%的税率,应交税金2.4万元。

综上所述,你的说法是错误的,看文件需要看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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