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R冷却器为什么不归“汽车散热器”?

EGR冷却器为什么不归汽车散热器

《也谈EGR冷却器的归类》一文发表后,后台即有同好留言提示EGR冷却器是否需要考虑按机动车辆的零件归在品目87.08,因海关总署曾于2009年发布了一篇名为《海关总署解读新增税目“汽车散热器”》的政策解读,称“废气再循环冷却(器)(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 Cooler)”应按“其他汽车散热器”归入税目8708.9190。

EGR冷却器归品目84.19还是87.08的问题,本质上是明确品目84.19所列“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特别是子目8419.50的热交换装置——和子目8708.91散热器之界限的问题。

事实上,在2013年召开的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51次会议中,泰国海关就曾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即认为子目8708.91所列“散热器及其零件(Radiators and parts thereof)”其实也符合品目84.19的描述,故有必要删除该子目[注1:第十七类注释二(五)规定该类不包括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但基于如下背景和考虑,该提议最终并没有被采纳:

首先,子目8708.91“散热器及其零件”在初版协调制度即已存在,因机动车辆用散热器当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就有专门的统计,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CCCN)中,散热器也是被明确列于品目87.06(协调制度品目87.08的前身)。尽管当时就有意见建议将品目87.08的散热器移至第八十四章以避免归类争议,但该提议未被采纳而散热器的子目8708.91一直被保留至今。

其次,在更早的1958年召开的临时命名委员会(interim Nomenclature Committee,INC)第12次会议中,机动车辆用散热器同样被提议从CCCN的品目87.06调整至品目84.17,但该类商品最终还是被确认应作为机动车辆用的零件归入CCCN的品目87.06。换言之,会议认为此类散热器并未构成类注排他条款所称的机器或装置。显然,机动车辆用散热器的归类规定至今未发生变化,除了CCCN的品目84.17和87.06变成了协调制度的品目84.19和87.08之外。

此外,散热器既包括用于加热环境空气的产品(如家用散热器),也包括用于冷却流经其流体的产品(如机动车辆用散热器),而协调制度及其注释均未视两者为品目84.19所列的机器或装置,如集中供暖用的散热器就被列于品目73.22。

最后,回到品目84.19所列机器或装置和品目87.08散热器之界限以及EGR冷却器到底应当归在品目84.19还是87.08的问题。根据“radiator”的英英解释:“any of various devices (such as a series of pipes or tubes) for transferring heat from a fluid within to an area or object outside”,名为“散热器”的产品应当是一种将热量从内部流体传递到外部区域或对象的装置,故其通常仅包含一个“闭合空间”,即由装置内的流体向外部环境传递热量,而品目84.19的热交换装置则至少包含两个“闭合空间”,即其热量传递发生在装置内的冷热流体间。(注2:又见《为什么有些热交换器不归在品目84.19?》一文中的讨论)

显然,EGR冷却器的结构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应当视作品目84.19的热交换装置,而不是品目87.08的散热器。尚不知《海关总署解读新增税目“汽车散热器”》一文的作者何以认为EGR冷却器应按“其他汽车散热器”归在税目8708.9190,待考。(注3:应注意该文发布的时间为2009年,故作者的认知和观点可能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毕竟泰国海关在2013年尚存有类似的混淆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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