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取得并抵扣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8月份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转出进项税额3300元。2021年11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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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