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请假遭遇辞退 解约违法获赔六万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某酒店公司员工张某生病就医,通过微信请假,结果被酒店认定旷工后辞退。近日,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张某不构成旷工,判决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万余元。
2019年7月1日,张某因病去医院就诊,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两天后,某酒店公司以张某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3日为由,作出给予张某扣罚3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又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随后,由于双方都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时间为工作1日、休息1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部门负责人的回复可视为同意张某的请假申请。尽管按照某酒店公司的规定,张某未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张某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张某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张某旷工。因此,某酒店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涉及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酒店公司因为张某请病假的轻微程序瑕疵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违立法宗旨。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公司在作出规章制度变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和排班变化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