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商场室内设置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
你在室内公共场所吸过烟吗?
或者吸过他人的二手烟吗?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在被告未将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拆除前,其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停止经营;
2.消除危险:立即拆除在被告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内的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且被告正在兴建的商场不得设置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
3.恢复原状:将被告中国境内所有商场的空气环境,修复到设置吸烟室之前的状态。
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4.赔偿损失:赔偿商场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用于京津冀及全国控制雾霾和烟霾,损失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
5.赔礼道歉:因破坏生态环境(空气污染)及侵害公众生命健康,在京津冀媒体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诉称
2018 年年初至今,原告接到多位家长投诉,称带孩子到永旺梦乐城河北燕郊儿童主题商场内购物和游玩过程中发现,商场内的几十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而且多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与吸烟室相邻。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均受到烟草烟雾的侵害。
被告所属的涉案儿童主题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孕妇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原告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1.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地方性法规,不存在违法情形,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加害行为。
2.商场设置吸烟室能够有效隔离吸烟人群,控制烟草烟雾的扩散,不存在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更未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
3.本案中不具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梦乐城燕郊商场无需为设置吸烟室承担侵权责任。
4.商场设置吸烟室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5.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商场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三被告不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属于本案中可一并审理的范围,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6.绿发会非为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保定中院经审理查明
【一】
该商场负一层至地上一、二、三层每层均设立有室内吸烟室并与卫生间相邻,其中第三层吸烟室与母婴室相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不仅包含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环境的概念。
【二】
该商场的三层集中设置有儿童服装、玩具、儿童乐园、儿童教育等商铺,应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紧邻母婴室设置吸烟室,明显违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多项规定。
【三】
本案属因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涉及不特定多数公众身体健康权而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四】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该商场所设立的室内吸烟室违反此细则的该规定。
【五】
原告所提交的视频内容及申请法院保全的部分照片内容,均可显示该商场吸烟室处于使用状态时门未封闭的事实。即便如被告所述,吸烟室的门为自动闭合门,亦无法确保门在开关过程中可完全避免烟草烟雾逸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中载明:研究证据表明,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加装排风扇、空调还是其他装置,都无法避免非吸烟者吸入二手烟。
即使是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处于同一座建筑物的不同房间内,吸烟者产生的二手烟,依然可以通过通风管道等途径到达非吸烟者所处的房间。
因此,设置吸烟室或吸烟楼层并不能使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六】
本案中,虽无明确的公众身体受损害之事实,但二手烟对公众,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损害,是不争的医学结论和众所周知的事实。
经营该商场的三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吸烟室的设置违反了法律法规,
对案涉商场室内空气造成污染,
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权。
本案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范畴,将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损害纳入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报告数据显示:
烟草使用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夺去八百万人的生命。
全球15岁及以上的人群中,烟草使用者约13.37亿,中国的吸烟人数高达3.08亿。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
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
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强化戒烟服务。
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
报报在此呼吁,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
请远离烟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