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孔某甲、孔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穗番检民公〔2020〕4401130000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户,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街**座**梯**号。
被告:孔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现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孔某甲、孔某乙支付生态环境损失1223750元,二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请求判令孔某甲、孔某乙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开始,被告孔某甲明知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蓝黄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吸蜜鹦鹉、太阳小锥尾鹦鹉、和尚鹦鹉、折衷鹦鹉等品种一批,分别于其位于本区**街**村**路**巷**号的家中以及被告孔某乙位于本区**街**村**路**号的家中繁育、饲养。2019年10月份,被告孔某甲为躲避侦查,将自己家中繁育、饲养的所有鹦鹉转移到被告孔某乙家中饲养。被告孔某乙明知上述鹦鹉为被告孔某甲非法收购、繁殖所得,仍提供场地并帮助其饲养。
2019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孔某乙上址家中查获蓝黄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吸蜜鹦鹉、小锥尾鹦鹉、和尚鹦鹉、折衷鹦鹉以及红领绿鹦鹉等品种的鹦鹉活体合共211只。其后,被告孔某甲前往上址自动投案。
经鉴定,蓝黄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吸蜜鹦鹉、小锥尾鹦鹉、和尚鹦鹉、折衷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红领绿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上述鹦鹉价值人民币12237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孔某甲、孔某乙非法收购、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我院已以穗番检公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追究孔某甲、孔某乙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附:
1.检察卷宗一册。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十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