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教授风水知识收取高额费用构成民事欺诈——“风水知识”合同效力认定及刑民交叉处理的思考|审判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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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华 邓建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涉及到“风水知识”的合同纠纷在国内呈现高发状态,这种合同纠纷处理的难点问题,一方面在于是否能够直接认定“风水知识”属于封建迷信,有悖于公序良俗,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是认定合同因欺诈属于可撤销;另一方面,是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如何处理问题,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影响民事案件的走向。因此,笔者以实务中处理的一件“风水知识”合同纠纷来抛砖引玉,以供进一步探讨研究。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某等六人。
被告:梁某某。
2014年至2017年6月间,被告梁某某组织他人通过其自行设立的网站及知名视频网站,以文字、图片、视频等为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自己是“天道玄通风水”创始人、“风水狂人梁XX(梁某某自创使用名)”、“中国风水研究学会副会长”,以“让穷人变富、让富人变贵见效只需三个月内”等宣传语,以“调风水后半年签10亿大单”“癌症奇迹好转”等案例,宣传其自创的所谓“天道玄通风水”能让人改变命运,变富、变贵等。
同时,其通过花钱参加会议、请电视台采访等方式,获得了易学协会副会长等多个聘书、证书,录制了相关电视节目视频。梁某某还拍摄学员谈学习感受的视频并放在网站上用于宣传,并花钱为自己的网站做网络靠前排名。
牛某某等六人得知上述广告后,遂向被告梁某某签署拜师协议书和拜师帖,并喝血酒、发毒誓,分别向被告梁某某缴纳4.28-13万元不等的费用。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过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梁某某所宣传的内容存在明显夸大成分,属于虚假宣传。被告梁某某通过自建网站宣传夸张的广告内容、花钱推广自己的风水知识等方式,吸引包括六原告等多人前来学习其自创的“天道玄通风水”,收取巨额费用。并在学员检举、报案前,大量删改网站及广告中夸大、不实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梁某某主观上对其网站和广告中的内容虚假性、不实性是明确认知的,但其客观上仍然自建该网站、投放不实、虚假广告,并通过包括花钱买证书、荣誉以及在百度等众多社会知名网站中花钱推广、包装自己,借此提高知名度,可以看出其实施欺诈行为的主客观统一性。
六原告从广告的途径得知被告所宣传教授的内容后,来到被梁某某告所在地向其学习,并缴纳了4.28万元到13万元不等的学费。被告并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六原告关于所学知识的基本情况,其主观上明知自己在自建网站上宣传的广告具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但在和六原告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告知,使得六原告基于此错误认识,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六原告因被告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向被告梁某某学习风水知识、缴纳学费并签订拜师帖和拜师协议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情形。原告可基于欺诈请求被告返还相应的财产。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梁某某返还原告牛某某等人相应的学费数额。
法律评析
一、六原告与被告梁某某之间的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牛某某等人与被告梁某某之间形成合议,梁某某向其传授“风水知识”,提供相应的知识服务,收取相应的报酬,梁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有偿“风水教学”的行为,双方的合同在外观上与教育服务合同相似,合同并未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双方合同内容中涉及“风水教学”,“风水”系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传统思想历史积淀的结果,但它包含的意义系统和象征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受不同群体解释和再解释,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引用、讨论、适度传播风水知识,未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不适宜认定违反公序良俗,故在本案中不宜认定双方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梁某某虚假宣传行为系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广告法》第3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梁某某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及其他网站,以文字、图片、视频等为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并付费通过网站进行推广,其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存在明显夸大,“变富、变贵、疾病自愈”等内容明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相违背,系明显的虚假宣传,目的在于吸纳招收学员前来学习,从而获取高额报酬,此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
三、梁某某虚假宣传教授风水知识收取高额费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梁某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系主动的、积极的,在主动发布的基础上,为了扩大影响,还采取了付费排名、传媒公司参与电视录制、参加协会获得身份等多种方式,积极谋求通过影响力招收更多学员达到收取高额费用的目的。主观上对看到其发布的虚假广告的不特定相对人,会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风水知识有效果)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支付报酬)的发生是明知,且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属于具有欺诈的故意。
思考一:“风水知识”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处理涉及“风水知识”的案件时,首先应从合同内容出发进行判断,如合同内容涉及的“风水知识”等内容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直接将双方之间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如(2020)冀09民终5668号刘子宁和蔡长安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定有偿风水教学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与社会公共道德利益不符,故双方之间的协议关系应属无效。
对于合同内容的判断,不应纠结于“易经”、“风水文化”的科学性或迷信性进行评判,而应从合同订立的起因,双方追求的目标,结合传统文化、社会公德所倡导的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如果无法判断案涉的“风水知识”是否有悖于公序良俗,那么应当从其手段行为、因果关系等层面来判断民事欺诈、胁迫等的成立与否,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思考二: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犯罪的认定需经过大量的侦查程序获取的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已经对被告梁某某的行为认定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双方之间的合同必然存在效力上的瑕疵甚至是无效,刑事犯罪的处罚不仅仅要对涉及到的法益进行保护,同时也要保障原告在内的人员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故可以直接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返还相应的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将刑事犯罪与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割裂,要慎重将民事欺诈的成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必然,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基础,但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瑕疵仍应着重审查合同生效的要件来进行判断。
对比上述两种意见,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两种意见虽然都可能会得出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者无效的结论,但是,第一种意见是将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决定因素,这种处理方式过于“简化”,会使判决不具有说服性。第二种意见的处理方式,合理地将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认定为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并从合同效力的几个要件着手,最后得出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瑕疵的结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更加具有说理性,也更加符合最高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精神。
思考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辨析。
结语
综上,在处理涉及“风水知识”的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将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基础,判断“风水知识”的性质,从而进一步确定是否构成无效合同或者因欺诈而成立的可撤销合同。当然,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直接以刑事犯罪的成立来决定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