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盘点系列六:反垄断的真与伪

面具后的谢尔曼法

19世纪后期的美国往往被描绘成是一个卡特尔化非常猖獗的时期。

主流叙事通常认为“自由市场的垄断”导致产量减少和随之而来的更高价格,消费者则沦为垄断的牺牲品。

19世纪80年代,参议员约翰·谢尔曼及其国会同僚们指责各行各业的“限制交易”和对其产品收取垄断价格的行为。

这些行业有铅矿、锌矿、钢铁、烟煤、盐糖、烈酒、纱线、蓖麻油、皮革、亚麻、火柴……几乎无所不包。

1890年7月2日,《谢尔曼法》得以通过。实施的结果据称是联邦政府从贪婪的资本家手中拯救了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反托拉斯法用以反制“市场失灵”造成的垄断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

然而,根据《美国历史统计数据》的统计数据,真实的情况却是,在谢尔曼法之前的十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880年到1890年增长了24%。

美国的经济规模在这十年结束时增长了四分之一。

一些快速扩张却被指控限制贸易的行业包括:钢铁业(258%),煤矿业(153%),钢轨业(142%)和石油业(79%)。

显然,在这些行业里根本不存在所谓“贸易限制”的阴谋或其他手段。

《谢尔曼法案》被国会通过三个月后,谢尔曼为平均关税税率从38%提高到49.5%的《麦金莱关税法案》的立法提供赞助。

由于“反垄断的”《谢尔曼法案》并没有提及贸易保护主义关税会如何限制贸易,这就显得非常耐人寻味。

尤其是,在关于《谢尔曼法案》的国会辩论中,谢尔曼本人抱怨道,在前述行业里的增产和减价“托拉斯”们“破坏了被设计来保护……美国工业的关税系统”。

这不由人不产生这样的联想:反垄断法本身是反竞争的

历史案例

二十世纪初,联邦政府运用谢尔曼法肢解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其他几家被认为滥用其经济力量的大公司。

案例一:191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诉讼案是反托拉斯法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一个著名的法律案例。

标准石油公司成为这一历史事件的主角。

尽管,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让精炼石油的价格从1869年的30美分/加仑下降到了在1897年的5.9美分。

然而,洛克菲勒却遭到起诉,并被迫拆散了他的公司——尽管在他据称“垄断”了石油工业时,他还有着300多个竞争对手。

案例二:1969年,IBM曾在电脑市场占有65%的市场份额,并被联邦政府起诉涉嫌垄断电脑业。

IBM在这个官司中深陷了十三年后政府最终放弃了这一案件。

案例三:20世纪90年代,经过十年的“调查”结果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后,美国政府结束了对微软公司的起诉。

官方如此为诉讼找借口:这是在保持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规的悠久历史,这一历史始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经济学有话说

除非倚靠行政权力,经济学认为自由市场不存在垄断。

市场总是动态的,消费者的需求总是花样翻新,他们的需求构成了对企业家生产的指令,企业家们要想长期赢得市场就必须时刻做出调整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无论以收购竞争对手还是以价格战或补贴消费者等方式占领市场都无法做到长期垄断。

有时,由于消费者需求缺乏弹性,使得企业具有高价格低供给的倾向。但这是消费者需求本身所决定的。

并且,对于自由而开放的市场来说,消费者总是能找到替代性商品。

至于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或对消费者补贴对消费者总是有利的。

一般而言,最令人们担心的理由是一家独大的企业会不断提高价格让消费者在市场上没有其他选择而不得不就范。

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企业家追求的是利润,就算是做慈善也需要其他生产部门赚取利润来支撑,否则就只能亏损直至倒闭。

企业只要想持续经营下去就必须有利润,并且往往还需要高价弥补价格战或补贴消费者的损失。

这个高价与成本之间的利润空间就会被市场上任意的潜在边际生产者捕捉到。

只要这些边际生产者进入市场而不受行政权力的强制干预就必然对“垄断者”形成竞争,从而推动市场价格下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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