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经验贴——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视角
发布者:关姝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
案情简介
阮某曾就职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涉案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工作性质是对外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吸收款项数额为基数按比例拿提成,同时向“投资者”们承诺按时发放利息。后由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承兑相关本息,受害人向警方报案而案发。
一、犯罪主观要件分析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理解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时,要特别注意其主观上的对“故意”的认定不在于行为人得有占有所吸收存款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所在。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不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而实施了吸收行为,即可认定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本案中,涉案公司在不具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具备犯罪故意。对于其内部的员工而言,亦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实施上述行为。因此,阮某亦具有犯罪的故意。
二、量刑标准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法定存在两档: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扰乱金融秩序”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见下表: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个人 |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3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10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
单位 |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15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50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
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阮某吸收存款金额高达600余万元。依据上述标准,其已经达到数额巨大,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技巧
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后发现,阮某在涉案公司中只是一名业务员,其工作是接洽“客户”,而不是直接与“客户”签约收取存款。这些“客户”的钱最终都是落入了涉案公司的账上。因此,辩护人以此为突破口,向法庭解释600余万元不能算作阮某个人吸收存款数额,阮某系属从犯,只是帮助涉案公司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辩护人也应当劝说被告人积极退赔相关非法所得,这是司法实践常见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有利于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罚。
四、小结
本案中阮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这样的结果或许让人觉得还是有些许遗憾,但如果没有辩护方的专业性支持和具有说服力的辩护,阮某很可能被定性为“数额巨大”,从而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连缓刑都无法适用。
所以,专业的问题请留给专业的人去解决,今天你为了省点律师费,却可能造成今后一辈子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