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扣押是否依法依规
案情
甲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侦查期间,其持有的加工产品被扣押,但是原料所有人提出异议,请求行使取回权。
浅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很特殊,其立法目的也是侵财罪里比较特别的,这从围绕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就可以看出,主要在于保障社会稳定,有两个例子可以证明,其实微法码以前也写过,只不过这次又遇到了。
一是其构成要件不同于其他不作为犯。该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但是在逃匿的认定上,不论行为人是否有支付能力,都一律构成不作为,其要旨在于确保老板不能跑。
二是对于包工头卷款跑路的,不定侵占罪,而定该罪。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不具有用工资格的行为人也可构成该罪,目的在于解决这个情况,也是瞄着社会稳定问题。
与工人工资较劲的事,都需要法律进行扶持。这个时候,需要扣押了,若符合此目的,也是没有问题的。
甲企业对来料进行加工后,老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加工成品很显然与案件有关,可以用作证明犯罪的证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品时,其配合对象是物品持有人,而不论权属状态。但是扣押之后,需要依法妥当处置,例如宣布破产,通一进行债权申报,进行一体处理,如果根据合同判断出该成品的所有权确系他人,他人也可行使取回权。
因此,本案扣押符合法律目的,也是可行的,即使遇到他案查封,根据相关规定,也需要轮候。但是立案之前不能扣押。在破产期间,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该企业的包括安全在内的日常事务,原班人马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之事直至注销,原则上站好最后一班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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