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南学习记录
学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1、新旧权利类型对比
原权利类型:四种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3)林地使用权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现权利类型:九种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4)土地经营权
(5)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6)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7)林地使用权
(8)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9)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2、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比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对承包地里的林木进行采伐。
使用权:没有处分林木的权利。
二、林权登记的思维导图
1、土地性质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式
集体林地所有权
家庭承包方式所得:本村集体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他方式承包所得: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造林的,取得土地经营权。(不一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统一经营: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办理土地经营权。(不一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承包方式取得:自留山,权属来源材料(享有自留山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办理林地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国有土地使用经营情况
国有林地所有权
(1)一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二是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情况罕见,模块暂未开通)
(2)一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二是依法由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只能办理林地使用权)
4、经营权再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全部流转,也可以一次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部分流转,也可以多次流转。
三、广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图
1、登记流程图
2、登记流程要点
受理:如需开展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需启动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1)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权籍调查,不得收取权籍调查费用。(2)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要积极提供有关非涉密的基础资料,协助当事人开展权籍调查。
实地查看:对能通过信息共享或影像图确认林地、林木灭失情况的,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查看。
公告:经审核需要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记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间。
四、引导推广规范合同
1、规范合同通知
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修订合同示范文本。
(1)引导和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减少了合同纠纷隐患。
(2)各地积极推广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传、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3)2014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推广统一合同
政府通知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20]47号文。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72/20200514171722312739023/file/20200514172038921186999.pdf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72/20200514171722312739023/file/20200514172053844666218.pdf
3、新旧合同审核要点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1)合同编号。
新合同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已经给合同编号。
(2)流转期限。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
(3)公示材料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的材料。
(4)备案材料
家庭承包林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明,方可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5)经营权流转
入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广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1、经营权编码规则
(1)编码原则
为了保持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衔接管理,土地经营权直接采用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宗地部分流转的,应依据流转合同载明的界址范围分宗设立不动产单元,变更不动产单元代码。
(2)编码说明
定着物特征码1位,宗地内有林木的为L,有其他定着物为Q,无定着物为W。字母Y表示经营权。
2、登记原则
(1)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2)林权登记遵循“林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均不予受理。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及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除上述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公告环节。
(4)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书填写事项
权利人权利其他状况填写要点
(1)家庭承包自留山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农户自留山等户内共有的不动产,“权利人”栏填写户主姓名,“权利其他状况”栏填写该农户享有共有权利的其余家庭成员姓名。
(2)共有不动产一个持证
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栏填写全部共有人姓名,“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姓名;如果“权利人”栏里共有人填写不下,那么在“权利人”栏填写“张三、李四等户”,全部共有人填写在“权利其他状况栏”中,写明“共有人:张三、李四、王五......”。
(3)共有不动产共有人持证
共有不动产,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姓名,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经营权抵押证明
抵押权登记证明
5、登记类型与要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发包方或承包方
适用情形: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材料审核: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C权调材料(承包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批准调解决定;属于退耕还林的,提交承包合同和《退耕换林合同》)D地籍调查材料。
变更登记
适用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A权利人姓名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B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C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D权利人登记不全的;E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F承包期限届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G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H林种等发生变化的。
变更材料:A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B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C证实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D新的承包合同或有承包权的家庭成员调查表(经发包方认证)。E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或者合同。F提交承包经营合同。G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H林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I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前三项由农户等相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及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适用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A互换;B转让;C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D依法继承、遗赠;E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转移材料:A互换协议和新的承包合同。B转让合同和新的承包合同。C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D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E提交生效法律文件。F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进行拆宗的,提交拆宗后的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
注销登记
适用情形:已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A不动产灭失的。B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C承包经营权终止或被依法撤销。D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E承包林地被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F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被消灭的。
注销材料:A证实灭失的材料。B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C证明材料。D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E有效证明材料。F生效法律文件。
(二)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权源材料:自留山使用证明。
审核重点:是否已按规定公告。
变更登记
适用情形:已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A权利人姓名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B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C权利人登记不全的;D林种等发生变化的;E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F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达成的协调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导致变化的。
变更材料:A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B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C新的承包合同或有承包权的家庭成员调查表(经发包方认证)。D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E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F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双方共同申请。
适用情形:已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A互换的;B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C因继承的;D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转移材料:A互换协议。B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材料。C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D行政裁决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注销登记
适用情形:已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A不动产灭失的。B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C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D自留山权利因无继承人而消灭的。E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
注销材料:A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B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C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D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三)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A承包方。B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C流转双方当事人。
适用情形:A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B未实行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C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
权属材料:A承包合同。B相关协议。C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审核要点:A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登记,流转部分宗地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是否已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B依法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期限是否未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
变更登记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A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变化的。B不动产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C经营权期限变更的。D林种等发生变化的。E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
变更材料:A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B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C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合同。D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E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材料。
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A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B因继承及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转移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适用情形:A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B继承取得的。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力发生转移的。D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转移材料:A集体林权流转合同。B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C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D生效法律文书。
注销登记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A流转期限到期的;B入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C林地依法征收的;D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E不动产灭失的;F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G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H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消灭材料:A到期证明材料。B相关证明材料。C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D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E证实灭失的材料。F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G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抵押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H生效法律文书。
六、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答
1、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审核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存在纠纷,应当先解决纠纷,再申请登记。
(2)审核是否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如果没有,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办理首登,或者原首登未完成,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其他情形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3)明确申请登记的林地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是通过审批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其他承包方式取得还是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然后根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权利类型。
(4)申请类型的权利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尚未依法登记,应该先办理首次登记。
(5)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的基础上,按照《广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通用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6)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已取得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如何办理?
原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如果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按一下规则办理:
(1)在换发证书时,原登记的权利类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的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2)设计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形的,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3)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林地的,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的,根据原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记载的家庭成员信息,在登记时补录,办理变更登记。原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信息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家庭成员已经发生变化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对于原林权证上只记载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的,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满足林地、林木一体登记原则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换证;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则暂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原林权证继续有效。
3、当事人依法取得的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部分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如何办理?
对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并在数据库中备注“根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或者草地”。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此种情形,是指单纯的地类重叠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形。对于登记范围内存在“一地多证”或者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的,需依法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4、林权登记后,又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原林权权利人如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能否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8条、19条规定,如果权利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5、原依法取得的林权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先换发不动产权证,再办理抵押登记?
权利人持有效的林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不需要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当事人要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除外。对于原林权登记只登记林木权利人,没有明确林地权利人,或者林地权利人与林木权利人有冲突的,应按照“一体登记”原则,由权利人协商,做到林木、林地权利人一致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6、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未到期,且子女均为非农户口,能否办理林权继承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由农户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申请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承包户消亡后,其落户在城镇的子女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依申请按转移登记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收回林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