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送给女友的房子,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淄博的杨先生在十三年前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了当时的女朋友朱女士。都说爱的魔力转圈圈,虽然首付和贷款都是朱先生交的,但买房合同上写的却是女友的名字。杨先生觉得,反正俩人都要结婚了,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爱情的甜蜜并没有持续太久,最终杨先生和朱女士不欢而散,女方也很快嫁作他人妇。原以为是故事就到此结束了,杨先生也继续住在了这套房子里。可就在2018年,朱女士办出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并把前男友杨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立刻搬出。

这下子杨先生不干了,自己当初是奔着结婚才送的房子,现在婚没结成,房子我得要回来!不过,法院最终审理判决杨先生败诉,房子归朱女士所有。律师分析,杨先生送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权属原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杨先生无法要回房子。

就在这时,杨先生拿出了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着“因特殊原因无法过户,两年后朱女士负责配合”。不过,这份书面说明明显是撕毁后又粘贴起来的,而且上面没有双方的签名与日期。对于这样一份“残缺”的书面证据,能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分析,杨先生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据不完整,而且没有对方的签字,所以法院认定无效。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婚前赠与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律师建议,婚前赠与双方可以签署赠与协议,比如以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分手,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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