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老年人的护身宝典 ——漫话民法典中保护老年人的几个亮点

作者简介

王振华系原中国老年学学会理事、原上海市老龄办调研员,现为上海市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理事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个重要的时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不少条款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与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本文就简要地说几个其中的亮点和重点,帮助老年人学习《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意定监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这意味着,老年人在意识还完全清楚的时候,就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监护人,负责照料自己的生活,行使处置自己的财产和决定其他事项的权利。这样,一旦自已发生失能失智的情况,监护人即可根据事先确定的监护协议行使监护职责,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强了老年人居住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从物权法定的角度,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权能等基本内容,明确了居住权益的物权效力,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现在,以房养老很流行,但一些老年人担心一旦与有关机构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后,自已今后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有了居住权的规定后,这种担心就大可不必了,只要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妥善约定好自己在世时对房产享有的居住权,就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了。还有一些老年人因为多种原因提前将房产过户给了子女,居住权制度允许老年人在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同时,自已在世时仍能自由行使和处置房屋居住权益,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不让享有居住权的老年人居住使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因此,居住权有效设立后,就为老年人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三是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

  这次《民法典》废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按照遗嘱确立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如果一位老年人立有数份遗嘱,即使内容是相立抵触的,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老年人曾订立了公证遗嘱,但随后又想修改遗嘱,但此时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力或无法再去做公证遗嘱,往往就无法按照自己新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可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处分自已财产的意愿。

四是可以使用录像、打印等形式立遗嘱

  《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这次《民法典》根据录像和打印等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及的实际情况,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确认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这样,老年人今后在立遗嘱时,又多了两种选择。

五是拓展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一位老年人在家中是独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没有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已亡故,一生未婚或子女、配偶早亡,那他就没有法定继承人了。虽然《继承法》中还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仅是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种情形,这位老年人的子女如果也没有子女,那他仍然没有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这位老年人的遗产就将成为无主财产。

  现在《民法典》中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也就是说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样就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了更全面的保护。

六是扩大了遗赠扶养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可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限定在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两类。

  这次《民法典》在规定中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不再将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这也意味着,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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