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代缴社保办理退休领养老金,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李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8〕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慧、代理检察员李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及辩护人刘曾、党明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共同成立了重庆XX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李某持股95%,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王某持股5%(挂名持股),负责给员工缴纳社保。2014年,李某、赖某(另案处理)先后找到李某,希望能够挂靠在劳务公司缴纳社保,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提前领取养老金政策规定的待遇(女性,以单位名义参保的,年满50周岁退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年满55周岁退休,即可领取养老金)。李某表示同意,并指派王某负责办理手续。王某伪造虚假的用工合同和工资表,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李某、赖某缴纳社保。李某、赖某顺利领到养老金以后,先后介绍付某等人(另案处理)找王某办理提前退休事宜,王某以同样的方式为付某等人骗领养老金。李某在明知王某以此种方式为付某等人办理提前退休事宜,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截至2018年3月,王某、李某以这种方式共为陈某等21人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3300余元。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李某等21人将骗领的养老金623304.05元退还给社保机构。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李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均无异议。但均以是他人找二被告人帮忙办理社保,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结合认罪态度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退休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表、会计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他人骗领养老金,为他人提供帮助,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共计骗得养老金人民币6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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