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4)

新的《安全生产法》第5条修改以后更加合理和完善。

《安全生产法》把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责任划给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不是其他人都没有了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地位,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分工、相关制度的建立、安全投入等方面,都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进行决策,对于安全生产的推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是合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很多的事务,怎么可能什么事都让他去做呢?必然会产生一些授权人来代替他进行安全管理,如果在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期间其他负责人可以被授权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其他负责人也是属于安全管理人员。

代替他进行管理的授权人也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也就是说其他的负责人也要对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上这样划分就更加合理,也更符合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并没有减轻,得到授权进行管理的人员对分管工作有了同样的责任。

第五条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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