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问题的提起

由于新冠疫情,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订单不足,需要停工提产。那么什么是停工、停产?停工停产需要遵守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如何操作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些都是企业所关心的问题。

二、什么是停工、停产

我国关于停工、停产的规定,散见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工会法》中的停工,根据上下文的表述来看,应属于工人由于主张自身权益停止工作的状态,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产生的停工事件。

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文探讨的停工、停产限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各个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所吸收,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什么是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停工、停产?从字面理解来说,非因劳动者原因,那就是由于企业原因、政策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停止工作、停止生产。

三、停工、停产的情形

那么,停工、停产包括哪些情形,是否整个公司完全停止生产才属于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是否包括企业部分员工停工停产?是否包括由于订单不饱和的半停工状态,例如一月上班15天,休假15天的状态?

我个人认为,由于企业经营客观情况变化的多样性,不应将企业停工仅仅局限在完全停工、停产一种状态;对于因客观原因必须对部分员工停工、停产,以及对企业全体员工或部分员工实行的半停工,只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法律均应承认该停工、停产的合法性。

同时,根据相应条款,也可以推导出半停工状态可以认定为停工停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该条款中“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表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停工停产并非完全不再工作和停止生产,停工停产过程中,仍可以安排员工从事从事必要劳动,并按照新约定支付工资。

四、停工、停产的法定程序

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当中,均无关于停工、停产相应程序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停工停产由于属于客观原因,因此无需与员工进行协商,只需通知员工即可。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

1.如果停工是完全停工、停产,或者是对部分员工的停工具有延续性,那么与员工协商并非必经程序,只需要通知员工,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及生活费即可。例如企业由于新冠疫情,决定停工三个月,在将停工通知发送员工后,应在第一个月发放正常工资,第二、三个月发放生活费,复工后依法正常发放工资。

2.如果停工属于半停工状态,在停工期内员工仍然提供部分劳动,那么员工提供的这部分劳动如何支付工资,涉及到这部分的内容,企业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对停工期间的劳动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作出新的约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颁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如果企业不能就停工期间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达成一致,那么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停工、停产中的有关问题应如何协商

由于新冠疫情或者经济危机等原因,企业因此作出停工、停产决定,一般来说,能够取得多数员工的理解和配合。关于协商的形式,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1.个别协商

所谓个别协商,就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与员工个别谈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在类似文件中签字确认,以完成协商程序。对于不同意的员工,企业应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理。

2.集体协商

依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以及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可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就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达成一致。

协商一致后,由企业方起草集体合同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与员工代表签署集体合同,并报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总之,企业停工停产,只要有充分的依据,并遵守了法律的操作要求,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就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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