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
现在标题党真是越来越厉害,关键还乱写,这两天就疯传,“最高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
我就奇怪了,先开票后付款不是非常普遍的商业行为么,“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文件还明确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那么,谣言中的最高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下边这份文件,通篇没说什么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
很多财务被吓得一惊一乍的,真是谣言害人,要注意分辨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以上条文来看,虚开的重要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就不能算作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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