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笑不得的个税预扣缴

根据新《个人所税法》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预扣缴的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方案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其它三项所得税分成两组进行扣缴。

笑:工资薪金做得不错

工资薪金的预扣缴,采用了累计扣缴的办法,所以总体看是很漂亮的。累计扣缴就是每月用1月至本月的累计总收入计算出当月累计应扣个税,再扣除之前累计扣缴的个税,差额扣缴申报,12月份的计税收入也就是全年的收入。

如果一个员工只取得工资薪金,又没病没灾不需要扣缴住院的费用,那么,不论其月度收入波动有多大,年末时,其被预扣缴的个税,与全年实际应纳的个税,数学上不存在差异,无需办理补退税。如果某月计算扣缴金额为负数就按负数处理,但不退税年内可抵。

大多数员工属于中低收入者,其所得只会适用第一档税率,则纳税非常平均,与过去的计算结果基本相同。

比如,月薪1万元,每月附加及其它扣除2千。这个水平的员工,全年收入12万,附加及其它扣除2.4万,经计算则:

全年应纳税=(12万-6万-2.4万)×3%=1,080元,月均90元。

预扣缴时,按此方法,每月都扣缴90元,全年扣缴1,080元

预缴与汇算无差异。

如果是工资较高的员工,全年跨了税率档次,因为前期会适用低档税率,所以还将享受递延纳税的效果。

比如,月薪2万元,每月附加及其它扣除2千。这个水平的员工,全年收入24万,附加及其它扣除2.4万,则:

全年应纳税=(24万-6万-2.4万)×20%-16920=14,280元,月均1190元。

预扣缴时:前两月390,第三月600,后八个月1300,末月2500元,合计14,280元。

所以,也不用退补,但递延纳税了。

哭:劳务报酬天翻地覆

劳务报酬的扣缴方式,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汇算差异,让人费解。

按税务总局随公告的解读,说这样设计是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操作”,这个理由不好。制定预扣缴办法是法律的规定,所以预扣缴方案应该遵循税法原则,均衡税负,让汇算差异尽量小,不应该仅仅以“方便扣缴义务人操作”为目的。

扣缴义务人拥有专业的财务团队和人员,并且收取了2%的手续费,为什么还要以他们的方便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呢?很难相信。

我们看一看情况。

如果一个人是劳务提供者,每月跟上个例子的员工一样,也有2千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2.4万元扣除。那么,如果每月收入1万(不含增值税金额),没买社保,他全年的个税是多少呢?

全年所得额=120000万×80%-6万-2.4万=12,000

全年应纳税=12,000×3%=360元,月均30元。

但劳务报酬计算下,每月预扣缴的情况是:

每月1万元,应扣个税=10000万×80%×20%=1600元

全年预扣19200元!

汇算退税=19200元-360元=18,840元!

预扣金额是实际应税金额的53倍!这个差异不是一般化的大。

仅仅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就提前占用个人巨大税金。由于个人收入月复一月,退税最快在次年3月以后甚至更晚,所以,这在事实上几乎变成了永久性差异,成为了加税政策。这与当前减税降费的提法不相容。

当然,有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收入以工资为主,平时提供劳务挣点小钱,这种情况差异不大,但预缴制度不应该只立足一部分人群。

另外,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时,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表,这个税率表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猜测,应该是把老税法下的、已被废止的“畸高加成”的规定复活了,这一点缺乏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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