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灵活改变收款方式,增加企业运营资金!
在当前我市场销售中,大部分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都普遍存在拖欠货款的问题,也有大部分企业为了市场份额而大幅采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也有采用预收款销售的方式,但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更能为企业避免税务风险?进一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可运营资金呢?进一步提高对外拓展及市场竞争力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研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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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改分期
案例一:广州美迪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时装批发零售的企业,2019年3月销售额为含税1160万元;进货价含税为348万元,其他各种费用为100万元。公司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服装。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设公司无其他业务发生,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计算该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为货物发出当天,故一季度应交税费如下:
①应交增值税为:
1160/(1+16%)×16%-348/(1+16%)×16%=112(万元)
②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12×(7%+3%+2%)=13.44(万元)
③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160/(1+16%)-348/(1+16%)-13.44-100]×25%=146.64(万元)
④美迪服装公司一季度税费的现金流出为:
112+13.44+146.64=272.08万元。
经过【共享会计师】会计专家精心筹划,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服装,具体3月10日收取50%货款、6月10日收取50%货款;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计算该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故一季度应交税费如下:
①应交增值税为:
1160/(1+16%)*50%×16%-348/(1+16%)×16%=32(万元)
②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32×(7%+3%+2%)=3.84(万元)
③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160/(1+16%)*50%
-348/(1+16%)×16%*50%-3.84-100]×25%=61.54(万元)
④美迪服装公司一季度现金流出为
32+3.84+61.54=97.38万元。
二季度应交税费如下:
①应交增值税为:
1160/(1+16%)*16%*50%=80(万元)
②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80×(7%+3%+2%)=9.6(万元)
③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160/(1+16%)*50%
-348/(1+16%)×16%*50%-
9.6]×25%=85.1(万元)
④美迪服装公司二季度现金流出为
80+9.6+85.1=174.7万元。
分析:由于美迪服装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服装,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合法的把纳税义务推迟到二季度,从而达到推迟缴纳各种税费174.7万元的目的。对比未筹划前,美迪服装公司二季度的运营资金提高了174.7万元,为企业的销售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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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货改代销
案例二:广州达亨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企业,2018年7月1日采用赊货销售的方式,销售一批食品给天河佳宜商场,总的销售额为含税1160万元,进货价含税为580万元,其他各种费用为300万元。双方由于关系很好故没有约定收款日期。10月5日达亨收到佳宜商场划还销售货款116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设公司无其他业务发生,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计算该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故第三季度应交税费如下:
①7月31日应交增值税为:
1160/(1+16%)×16%
-580/(1+16%)×16%=80(万元)
②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80×(7%+3%+2%)=9.6(万元)
③利润总额为:
1160/(1+16%)
-580/(1+16%)-9.6--300=190.4(万元)
④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90.4×25%=47.6(万元)
广州达亨公司三季度税费的现金流出为80+9.6+47.6=137.2万元,第四季度流出为0万元。
经咨询【共享会计师】平台会计专家,把赊销改为代销,并约定于10月5日提交销售清单并结清货款。10月5日达亨收到宜家商场划还销售货款1160万元。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计算该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故第三季度应交税费为零,第四季度应交税费如下:
①10月31日应交增值税为:
1160/(1+16%)×16%
-580/(1+16%)×16%=80(万元)
②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80×(7%+3%+2%)=9.6(万元)
③利润总额为:
1160/(1+16%)
-580/(1+16%)-9.6--300=190.4(万元)
④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90.4×25%=47.6(万元)
广州达亨公司三季度税费的现金流出为0,第四季度流出为80+9.6+47.6=137.2万元万元。
分析:由于达亨公司采用代销方式销售食品,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合法的把增值税及附加费(80+9.6=89.6万元)的纳税义务从7月推迟到10月,把企业所得税(47.6万元)的纳税义务从9月推迟到12月,从而推迟缴纳税费以达到无偿使用运营资金的目的。
对比未筹划前,达亨公司第三季度的运营资金增加了89.6+47.6=137.2万元,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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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收款时间
沿用案例二,经咨询【共享会计师】平台会计专家,在合同中约定于10月8日结清货款。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计算该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第三季度应交税费为零,第四季度应交税费如下:
①10月31日应交增值税为:
1160/(1+16%)×16%-580/(1+16%)×16%
=80(万元)
②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80×(7%+3%+2%)=9.6(万元)
利润总额为:
1160/(1+16%)-580/(1+16%)-9.6-300
=190.4(万元)
③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90.4×25%=47.6(万元)
广州达亨公司三季度税费的现金流出为0,第四季度流出为80+9.6+47.6=137.2万元万元。
分析:由于达亨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款的日期,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合法的把增值税及附加费(80+9.6=89.6万元)的纳税义务从7月推迟到10月,把企业所得税(47.6万元)的纳税义务从9月推迟到12月,从而推迟缴纳税费以达到无偿使用运营资金的目的。
对比未筹划前,达亨公司第三季度的运营资金增加了89.6+47.6=137.2万元,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现金流。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