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抵扣税款,缴纳滞纳金吗?
1.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抵扣税款,缴纳滞纳金吗?
【问题】
我公司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抵扣税款,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2.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
员工出差,根据出差天数按一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网友在线提问时回答,“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里的意思是把其作为公司的经营支出,而不是作为了个人所得。
因此,没有发放就不属于差旅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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