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为王,诉讼欺诈之证据欺诈

一、目的

(1)拖延诉讼时间。

(2)扰乱对方诉讼思路。

二、分类

(1)证据欺诈:如在一审中不提出证据,在二审中提出,在二审中不提出证据,在再审中提出。

(2)诉的欺诈:如提起反诉。

(3)诉讼请求欺诈:故意不提出全部的诉讼请求,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

(4)当事人欺诈:如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中较为恶毒的是,当时不提出,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提出申请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5)主张欺诈:如对于别人提出的要求偿还借款,提出主张,我没有借款,或者我是被胁迫写下欠条的,或当我写下借条的时候,没有满18周岁。

三、应对措施

(1)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107条规定: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开庭时让对方主动释明。

开庭时,向法官申请,要对方主动释明,是否还有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需要提交,是否还有其他的诉讼请求需要提出,是否需要提出反诉或者其他的诉,是否还有其他的诉讼主张需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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