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安法总则领悟之“两个责任体系由来和延伸”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总则,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之后增加“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之后,明确了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可以这样理解,全面负责和职责范围内负责,就是我们定义的——保证和监督体系的“行政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生产实施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等四个安全责任体系。
那么“安全责任制”是怎么一步步建立起来的呢?说来话长,听我“易一道来”。
经过查找资料,我们国家提出“安全责任制”到法规确定的路径是这样的——
☞1952年,毛主席对生产组织提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这一指示精神,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根据毛主席指示,总结提炼为"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后来,国家计委主任把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丰富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第一次提出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以及相应的责任,安全对生产的保证(保障)关系开始确立)
☞1954年7月13日,劳动部长在全国劳动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中指出:"在国家进入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一切工作要求计划化,因此在企业管理上要推行与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建立责任制。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之一,必须明确管生产的管安全,确立安全生产的一长负责制,负责生产的同时负责安全,负责工程技术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的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这是第一次提出安全生产的一长负责制,也应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说法,同时提出了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并应将职责从组织上统一起来,安全保证体系的雏形已经成型)
☞1981年6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副总局长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组织生产时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把安全工作作为完成各项计划和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条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这是第一次出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提法,也就是“安全为先,提前预防”)
☞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这是第一次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方针列入法律)
☞1985年1月3日,国务委员全国安委会主任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就是要完善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的各项规程制度,从严要求,从严考核,执行制度不走样,推行"制度至上"的准军事化管理。(推行“制度至上”的准军事化管理,如果我们从那时起就坚定不移的执行“制度至上”这个信条,加上进行准军事化管理,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指标将是一个更高的水平)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建立,实践多年的安全保证(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得到法定确认。
☞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首部《安全生产法》。
我从网上找了这么多资料,就是想捋一捋“安全保证和监督”这两个体系是怎么来的,知道了来龙去脉,这样对新《安全生产法》有更好的理解。
我们了解了安全责任制从提出到立法,也就对安全保证(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的提出和运行就不陌生了。
安全生产保证(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是生产系统工程中的两个子系统,都是为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共同目的而建立和运行的,是互为支撑,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就如人两条腿走路,缺一不可,协同向前。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确定,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系统化和权威性奠定了基础。安全监督体系则直接对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地位特殊,直接通天。负责监督、检查安全保证体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规范标准和流程,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所以,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是一种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安全监督体系是制约者,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制约对象。但两个体系的目的和目标是统一的,即:严格履行职责,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实现安全生产。
从安全保证和监督两个体系延伸而来的四个安全责任体系,则是对保证(保障)体系更细的的分解,更为专业和专责。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感悟“安全为先、履责为本、技术为要、培训为基、投入为保、符合验证、服从监管、履责免责”,应是搞工程的人,特别是保证(保障)和监督四个体系人员要理解和执行新《安全生产法》的要点,也是实现本质安全的根本之道。
作为负有有一定职权的管理岗位人员,职责履行不单单是一份工作,有时就是别人的生命!做出的一个决定出现严重偏差时,或许就是别人生命的丧失!因此,务必学习了解《安全生产法》,把一切工作的起始都放入“安全性”进行一下考量,就体现了“安全第一”的方针;常用“符合性检验”这个有力机制,对开展的工作进行符合性验证一下,消除事故隐患,也就是践行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是——依法规履行岗位职责。
★讲条文不如案例来的明白!判案即对法条的再确认。
☞2015年清华附中事故处理案例
被告人杨某某,项目实际负责人(行政责任),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王某某,生产经理(生产实施),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王某某,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被告人曹某某,技术负责人(技术支撑),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2020年6月27日10时17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一楼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事故。
吴某某,男,涉事工地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支撑)。未针对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组织模板工程验收;施工前,没有进行方案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9日11:40左右,南通某科技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更换过滤器滤芯过程中,滤芯内残留的无水氟化氢泼溅到作业人员身上,导致氟化氢中毒,造成1人死亡。
于某某,班组长(行政责任及生产实施),违反检维修制度,默认秦进锋违规代签维修工单,未到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接、确认和检查;未严格执行过滤器滤芯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别再说班组长职位低责任小,各有各自的职责)
刘某,生产经理(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有毒气体长期报警的隐患未及时整改;对滤芯更换操作规程的制定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滤芯更换操作规程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广州从化垃圾电站事故处理
曾某某,安装工程队长(行政责任和生产实施),在土建钢结构施工中,未配备安全员,未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做一小结:
☞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的主题就是“安全责任”,而且是“全员安全责任”,没有例外。
☞吸取别人的失责事故教训,从别人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
☞各有各自的职责,谁也代替不了谁!
☞做好自己的事,完善自己的工作——就是对自己、对家人、对企业最大的负责!
☞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