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来了!5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三亚发布了《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对全市招商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合作洽谈等进行了明确,旨在进一步加强三亚市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三亚市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在三亚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全市招商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
(二)招商引资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营造诚信重诺、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良好招商环境;
(三)招商引资项目应满足环保、高质、实效要求,并符合海南省、三亚市产业规划;
(四)招商引资应按照推荐洽谈、签约落地、跟踪落实及督查考核的流程稳步有序、分工协作地开展工作;
(五)招商引资活动应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三亚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立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协调、各招商推荐主体推荐、主服务部门跟踪落实及职能部门要素保障的层级分明、协同有力的组织机构。各招商部门(包含推荐主体、主服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完成招商任务(附件1)。
第五条 统筹领导部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领导部门,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三委办〔2018〕18号),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和签约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由分管招商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统筹协调部门。市投资促进局是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产业研究;负责招商平台、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履行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和考核;可作为推荐主体、主服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
第七条 推荐主体。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主体是指全市所有公职人员、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直各职能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市属各国有企业。推荐主体负责引荐符合三亚产业规划的项目。
鼓励其他企业及个人担任推荐主体,自荐或推荐招商引资项目。
第八条 主服务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的主服务部门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签约到落地提供全流程跟踪服务的部门,一般以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各区政府为主,必要时可由市直各职能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担任。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督办工作。
第九条 要素保障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的要素保障部门是指为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主体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规划、资金配套、财政扶持、人才引进等要素保障服务的部门。主要包括各区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第十条 招商团队。招商引资主服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招商团队,具体负责执行招商引资活动和跟踪服务工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招商引荐
第十一条 信息上传。对符合三亚产业规划及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推荐主体及时将意向性投资项目信息上传至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推荐。市投资促进局落实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多种推荐形式,以充实招商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回复时限。市投资促进局须在项目信息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及备案并指定主服务部门。主服务部门应在收到市投资促进局备案派单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与被推荐主体联系并开展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确定主服务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各区政府作为推荐主体的,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后,一般由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该区政府作为主服务部门跟踪落实。
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各区政府推荐但不适宜在该园区、该区管辖区域落地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初审后备案,并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及意向选址等情况,从全市择优选择主服务部门。
其他主体推荐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初审后备案,并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及意向选址等情况,从全市择优选择主服务部门。
市投资促进局在分派主服务部门时应充分尊重被推荐主体、自荐单位的意愿,并依据三亚市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择优选择主服务部门。
第四章 合作洽谈
第十五条 洽谈主体。项目的合作洽谈由主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可由主服务部门的分管市领导进行洽谈。
第十六条 洽谈内容。洽谈时,主服务部门应了解投资企业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选址要求等情况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填写《投资意向表》(附件2)。如有需要,会同要素保障部门配合投资企业到项目意向选址地点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洽谈承诺。主服务部门洽谈时,对于企业诉求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核实属实的,由主服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承诺;突破现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报请分管市领导进行洽谈,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评估论证。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企业,主服务部门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评审会,围绕项目是否符合三亚市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评估论证时,主服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作出项目风险提示。
第五章 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协议适用。协议分为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和投资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一般仅明确双方合作意向,简述合作内容,不涉及投资规模及其他具体投资指标;投资合作协议应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签订流程直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但对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由主服务部门报请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可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作为企业开展投资的前期准备。
第二十条 签约主体。协议签订过程中,涉及市级管理权限及市级财政或重点引进的项目,由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签订;不涉及市级管理权限及市级财政的项目,由主服务部门作为签约主体签订。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订流程。对于由市政府签订,符合现有政策规定且不涉及用地的协议,主服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草拟协议后报市投资促进局,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如下流程报批签订:
(一)征求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协议文本内容所属行业类别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二)法律顾问审核。市投资促进局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文本内容并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司法局法核。市投资促进局梳理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文本内容后请示市政府转文至市司法局法核。
(四)审议。经市司法局法核通过后,由市投资促进局行文报主服务部门分管市领导召开办公会议审议,由主服务部门负责汇报。
(五)签约。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市投资促进局向市政府申请签字盖章。如审议有修改意见的,由主服务部门修改后报市投资促进局,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上述流程再次报市政府审议。
(六)存档。经签约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应由市政府留存的原件须交至市政府保密室存档,同时市投资促进局做好备案管理。
由主服务部门签约的协议,主服务部门可参照上述及其内部决策流程,自行确定协议签约流程,完成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对于由市政府签订,涉及用地或突破现有政策规定,需要“一事一议”的协议,除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外,还需在第(四)项后增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流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签批程序后,向市政府申请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签约后管理。招商引资项目的所有协议签订后(包括市政府及主服务部门签订),须书面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纳入统一管理。不报送的,市投资促进局不纳入已签约协议的统计和管理。由市政府签署的协议,市投促局同时做好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如以市政府为主体签约的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的,主服务部门必须及时主动核实原因和必要性,经研判符合条件的报市投资促进局,由市投资促进局向市政府请示报批。经批复同意的,市投资促进局协助完成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批复不同意的,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整理归档,为后期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借鉴或警示。如以主服务部门为主体签约的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的,主服务部门必须及时主动核实原因和必要性,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可自行完成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如双方未能达成合作意向,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由主服务部门与企业协商一致达成退出条件,保证项目的有序退出。
第二十五条 协议履行督促。协议签订后,主服务部门应实时跟踪协议履行进展情况。因投资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协议履行不力,主服务部门应以约谈企业负责人或以书面函告的方式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执行协议约定。由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经两次督促仍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企业,主服务部门研究审定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投资促进局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报市政府审议。
第六章 企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主体。招商引资项目由主服务部门负责跟进后续投资、开工、经营、政策兑现等企业服务。期间需要素保障部门协助的,要素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专员制度。主服务部门应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服务专员,专门服务项目落地和企业经营。由服务专员负责与企业联络,充当企业服务协调人,协调落实企业落地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推进。对已签约的企业,主服务部门应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项目推进工作计划。必要时,主服务部门可组织企业以及要素保障部门召开项目对接会,一次性告知企业办事流程,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第二十九条 政策落实。合作协议中明确给予企业或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主服务部门要全程跟踪落实,协助兑现;涉及到财政奖补的,由主服务部门协调对口的市直职能部门按流程兑现财政奖补;涉及其他奖补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在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地后以各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影响项目筹建投产和企业正常经营。
第三十条 效益评审。项目投产后,主服务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审,确保项目满足协议约定的各项关联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定期汇报。主服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议。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设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施招商引资全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中涉及的招商引资项目所需要素信息由主服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并实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库。为夯实招商引资工作基础,加大项目储备,发展优势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建立一个内容充实、资料规范、查询方便、进出有序、实时更新的项目库。各招商部门积极储备项目,填写《项目储备表》(附件3),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持续保障。市投资促进局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库资料的时效性。
第三十四条 工作节点。应在信息系统中根据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安排,设置各个节点时限所需完成的任务要求,各节点工作形成的影像资料、文本资料等工作成果应实时上传系统。
第三十五条 信息预警。信息系统应就任务成果及进度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对多次未能按节点完成任务的,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督办,对督办后仍未纠正的,则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统计。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汇总统计招商引资信息。主服务部门应在信息系统中实时更新在谈项目、签约项目、落地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外资、税收、奖补兑现、投资强度等内容。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并持续完善招商引资信息标准化台账,定期收集整理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相关信息,筛选有价值的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
第八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 宣传主体。市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开展,市投资促进局统一协调,各招商团队负责具体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宣传要求。各招商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项宣传推广活动,应按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十九条 宣传实施。各招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宣传推广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必要时,各招商部门间的宣传推广活动可统筹实施。
第九章 督查考核
第四十条 考核办法。为切实抓好三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部门职责制定符合招商引资需要的考核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考核全覆盖,科学评价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第四十一条 招商督查。各招商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纪律,积极为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服务。市投资促进局实时通报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招商引资项目重视不够、督促协调不力、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市投资促进局实时通报主管部门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冲突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招商引资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原标题:《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来了!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