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场“经济账”

特约作者 实习律师 燕巧巧

结婚本身是一件幸福、浪漫的事情,也是一对新人迈向新生活的开始。自新娘手捧鲜花、身穿婚纱,新郎西装革履,单膝下跪 ,双方一起许下美好的诺言,一个由不同家庭出生的孩子共同组建的新家庭便诞生了。可是,这只是我们理想中的美好愿景,现实中有很多无可奈何和利益纠葛,用句网络热词描述,便是男生现实,女生物质,男生看颜,女生看钱。这些网络用词从何谈起,大概是从新人谈论婚前财产公证、婚房写谁名字、彩礼多少、嫁妆多少、三金五金六金、改口费、下车费等等费用而产生的。其实,经济是人们无法避免的一个话题,毕竟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需要依赖经济基础,两人能面对面坦诚的谈论“钱”未免不是一件好事。本篇文章小编先以房屋为例先行论述。

房屋分为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两部分。首先论述婚后买房。

一、婚后买房

1、夫妻出资:若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即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婚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出资方对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钱买房,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3、单方父母出资:单方父母出钱买房。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出钱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依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

1、夫妻出资

出资

登记方

房款

所属

出资方

全额支付或者已还清贷款,婚前取得房产证书

婚前个人财产

出资方

全额支付或者已还清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书

出资方

首付款

属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双方平分,未偿还部分由登记方偿还

双方名下

无论首付还是全款

共同财产

对方名下

首付款

多视为对登记方的赠与,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双方出资

双方名下

无论首付还是全款

共同财产

一人名下

同居期间

共同共有

非同居期间

综合考虑

2、父母出资

出资

登记方

房款

所属

一方

出资方子女名下

全款

个人财产

出资方子女名下

首付款

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对方名下

无论首付款还是全款

共同财产,有约定从约定

双方名下

共同财产

双方

双方名下

无论首付款还是全款

共同财产

一方名下

按份共有

三、结语

无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不是单单根据房产权属登记确定的,而是根据出资证明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包括谁出资买房的?出资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双方对房产有没有特殊的约定等?所以,准夫妻无论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都需要保存出资和还贷的证据;如果是父母出资,则事先约定是借款还是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以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以,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购买设立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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