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天价赔偿案改判,聚焦“欺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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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庭对一起史上最贵的豪车销售天价赔偿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
一审判决是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瑕疵构成欺诈,判决退还销售款、并以购车款三倍的价格进行惩罚性赔偿。涉案宾利车的价格为550万,判决赔偿1650万。这起案件,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称为“史上最贵的退一赔三案”,引起大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热议。
但是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庭对这个判决作出了改判,后面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中,购车人声称所购宾利车有过大修记录,但没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购车人提供证据证明了经销商在交车前对油漆和窗帘做过处理,但未予告知,要求退还价值550万元的车辆并三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不应该属于大修,因为这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贵州省高院就是按照这一条,对经销商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但是最高院则认为,对经销商有没有明显的隐瞒意图这个事实,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认定,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欺诈,这属于该案判决值得关注的重点。
早在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曾认定经销商因为没有将有关的信息告知购车者,构成了欺诈。最高院在2013年也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但是那个案件,和本案相比有着很大的区别。2008年的那个案件,购车者提出了车辆交付存在大范围的变动,包括很多主要的汽配件都跟原配不一致。而在本案当中,只是窗帘和油漆,做了一些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还在于经销商披露的信息,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这些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经销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车漆的瑕疵和窗帘的问题并不知晓,就在交付购车者之前,当发现了问题之后,他们在网站上进行了相关的记载,并且该记载的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在网络平台上查询得到。此记载行为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
检索之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法院一般会做出非黑即白的过于刚性的裁判。如果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就适用退一赔三;如果不构成欺诈,则完全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此次最高院判决当中兼顾了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也认定了经销商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一行为,所以作出了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的判决决定。
在民事案件当中,要认定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一些客观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本案当中,经销商在知晓了窗帘和车的油漆存在瑕疵时,已经进行了信息的披露,在主观认定上,他们不具备欺诈的故意,所以最高院作出了改判的判决。
天价赔偿案最终尘埃落定,由之前超过2000万的退还及赔偿款,缩减到仅只11万。购车者的诉讼成本却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此案单只两个审级的案件受理费加起来一共是三十多万,这还仅只是交给法院的、不包含支付律师的费用。这也提醒消费者谨慎思量,进行理性的维权。
作者:饶庆松,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深圳家庭财富法律团队领头人、深圳大鹏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小组成员、前海自贸区法律汇编翻译工作组成员。三次横渡琼州海峡,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双程横渡琼州海峡,彻夜横渡坚持19小时12分钟,游泳距离近50公里。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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