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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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双方,即企业和员工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那么,
撤销劳动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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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申请人怀化市xxx人民医院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从劳动仲裁到现在,我始终对本案的事实真相是十分清楚的。通过开庭前的大量取证及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我认为,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2009]第75-5号裁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该条规定了五种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本案符合其中的三种。现分别作下阐述:
一、被申请人聂xx在劳动仲裁中提交了虚假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申请人(怀化市xx人民医院)在法庭调查时已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提交的自称是申请人发放的“白大褂”工作服,系申请人前的(前的印有“怀地xx医院”字样,后的改为“怀化xx医院”,被申请人提交的为前者)现已报废弃用的工作服。因这些报费弃用的工作服都放在洗衣房,被申请人所在的怀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系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和申请人的物业委托合同范围包括了洗衣房的被服清洗,被申请人由于工作便利很容易得到这些报废的“白大褂”。她们怕搞卫生时弄脏自己的衣服,作搞卫生时的罩衣用,几乎每人一件。正规的“白大褂”是要通过总务仓库领取的,总务科都有登记,要计入各科室的成本核算。因这些报废的“白大褂”与医生正在使用的白大褂无论从款式、标识、质地等各方面都区别明显,一般人很容易区分,所以申请人对这些保洁员穿用报废“白大褂”也没有及时表示反对,这就是“白大褂”工作服的真相。
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的《中国信合》的工资折,用以证明其工资是由申请人核定和发放的。申请人在本次提交了《怀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事业部工资表》,一经比对便可知道,被申请人存则中存入的工资与上述工资表中的对应月份工资额完全一致。被申请人的工资确系xx物业公司发放。申请人xx医院与xx物业公司的《物业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申请人每年给xx物业公司26万元的费用,这费用中包括税费、管理费、工具材料费、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申请人只检查工作结果,至于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的,其员工是如何管理的,概与申请人无关(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申请人将物业管理工作委托他人,支付如此巨额的费用,目的是为了能专心经费医疗业务,岂可能越俎代庖的去核定和发放被申请人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开庭时,被申请人的证人赵xx仍然在作假证。因证人承认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同一的,所以申请人问第一个问题:“你6月的工资是在哪里领取的”证人答:“是通过工商银行的卡发放的”。申请人当庭将证人的谎言揭穿。因为申请人提交的xx物业公司6月的工资表上,有证人领取工资的亲笔签名。在审判长的反复追问下,证人承认签名是己所为,但“没有看清单位”。《工资表》上有“xx物业公司”的名称赫然在且,证人会没有看清吗据了解,
6、7月份的工资是xx物业公司执行总经理刘xx和主管赵xx两人亲自到洪江用现金发放的,证人连发工资的大活人也看不清吗显然难以自圆其说。申请人问第二个问题是证人是否领用过xx物业公司的工作牌及工作服,证人说没有。xx物业公司的《员工花名册》上有清楚记载:证人的工牌号为60号。申请人问第三个问题,证人是从哪个单位离职,证人说xx医院,xx物业公司9月的《考勤表》也有记载:“(聂xx)9月25日主动辞工,没有办交接手术(电话)、工作服、工号牌都交”。申请人问第四个问题:(先让证人看xx物业公司的《会议记录》共四次)你是否参加过xx物业公司的会议证人答:参加过,但不知道情况。根据会议记录,该四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全是xx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xx物业公司xx事业部的保洁员(即工作地点在申请人xx医院的保洁员),这其中还包括了xx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xx,证人到开了四次会,连参加人员也看不清楚吗!被申请人的证人都敢堂而皇之的在法庭上作假证,提交虚假证据还有什么不可能呢
二、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xx物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xx物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掌握了大量重要证据,而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的委托单位(业主单位)能证明与受托单位(xx物业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只有《物业管理合同》。家家物业在未被仲裁庭依法追加为第三人之前,曾给申请人出示了一些间接证据。但其被依法追加为第三人之后,由于怕承担责任,对自己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据在劳动仲裁开庭时一一否认,并在劳动仲裁中作虚假陈述,以至于其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据一个都没有被采信。作为第三人,xx物业公司在劳动仲裁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仅仅参加了开庭。申请人在本次开庭前,取得了xx物业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表》、《考核记录》、《会议记录》、《物品领用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上面均有被申请人的名字或签名,证明了申请人却系xx物业公司的员工。但xx物业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却对上述证据蓄意隐瞒,并虚假陈述,以蒙蔽仲裁庭,以致仲裁庭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裁决。
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仲裁委员会却要求“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对3月1日后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见“怀劳仲案字[2009]第75-5号”裁决书第6页)。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了“白大褂”工作服和“存折”用以证明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上述两份证据均没有被仲裁委员会采信(见“怀劳仲案字[2009]第75-5号”裁决书第4页),按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请求。但是,正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此明显的与法相悖的分配举证责任,直接导致了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的败诉。
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的理由是:“因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3月1日后在二医院从事卫生保洁工作”(见“怀劳仲案字[2009]第75-5号”裁决书第6页)。该理由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于理不合。第一,纵观我国家法律法规、劳动部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仅需证明其工作地点即推定劳动关系成立。第二,申请人仅认可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申请人处,并未承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分配举证责任时,没有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到物业管理是个特殊行业,物业管理各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都是在其他单位。据了解,我怀化的一些政府机关、法院的物业管理都是委托给专业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员工均和上述委托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xx物业公司还承接了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泰格林纸业等单位的物业保洁工作,如果仅凭工作地点就让委托单位(业主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得不到物业公司配合的情况下,恐怕还要制造很多冤案。
综上,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第75-5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了虚假的证据,第三人在劳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恳请合议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事务所
xxx 律师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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