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案例:
宏大御苑小区2019年4月底主体完工,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截止到2019年9月预售总额(含税)为1706619450元,预缴增值税3%,计46971178元,本项目累计进项税额留抵额85520000元。2019年10月项目竣工验收并报房管部门备案,与施工企业的工程决算已经完成,取得了全部扣除凭证,转让面积206500㎡,已经达到可售面积230000㎡的85%以上,符合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的条件。(取得土地支付地价款220000000元)
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截至2019年9月收到预收款1706619450元,已经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1706619450÷(1+9%)=1565705917(元)
预缴增值税额=1565705917×3%=46971178(元)
(2)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706619450
贷:预收账款 1706619450
借: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46971178
贷:银行存款 46971178
(3)2019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销售额=1706619450÷(1+9%)=1565705917(元)
销项税额=1565705917×9%=140913533(元)
借:预收账款 1706619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913533
主营业务收入 1565705917
同时,结转成本。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06500÷230000)×220000000
=197521739.13(元)
每平方米可售面积土地成本
=197521739.13÷206500=956.52(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1706619450-197521739.13)÷(1+9%)
=1384493312.72(元)
扣除土地价款的销项税额
=1384493312.72×9%=124604398.14(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的差额
=140913533-124604398.14
=16309134.86(元)
(5)扣除土地价款使销项税额减少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
=197521739.13÷(1+9%)×9%
=16309134.86(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额抵减的是土地成本,传递到开发成本,最后传递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6309134.8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309134.86
实际销项税额
=140913533-16309134.86
=124604398.14(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差:
=124604398.14-85520000
=39084398.14(元)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9084398.14
贷: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39084398.14
(7)将预缴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46971178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46971178
(8)下月申报期内应缴纳增值税:
应缴未缴增值税额
=39084398.14-46971178
=-7886779.86(元)
(9)实缴增值税额:
=124604398.14-85520000
=39084398.14(元),
宏大御苑项目增值税的税负率
=39084398.14÷1565705917×100%
=2.496279647%
该项目截止到竣工验收前的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应当认识到这里讲“不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指的是实际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缴销项税额
实缴销项税额=发票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额
应税收入总额
=1706619450-(140913533-16309134.86)
=1706619450-124604398.14
=1582015051.86(元)
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
=1582015051.86-1565705917
=16309134.86(元)
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1565705917+16309134.86
=1582015051.86(元)
“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地税局率先提出“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计算方法,在此,把本案例计算的结果与之对比进行验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第一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相关规定如下:(此处将规定的税率调整后进行验证)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应税收入总额”
=(1706619450+197521739.13×9%)
÷(1+9%)
=1582015051.86(元)
按照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与上述方法计算结果完全相同,说明上述方法是可行的。
从以上把“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总额”的工程中不难发现,这里仅是对一个开发项目做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有以下两个问题要解决:
(1)如何将各类房产的“主营业务收入”换算成该类房产的“应税收入总额”?
(2)土地增值税各类房产成本的核算如下:
某类房产增值额=该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该类房产扣除项目金额
某类房产扣除项目金额=130%建造成本+有关税金
建造总成本是单位成本乘以销售面积,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方法将在下期中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