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备注: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共44件,未见以上批复。也就是说,该批复有效

1994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的《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所废止,原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

不是对假毒品认定立场的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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