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虚假陈述材料被拒10年? “不知情”申请人可免此责罚!

这阵子有个来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判决,里面讨论了申请人使用假造文件(False document)使用欺骗(Deception)手段来获取身份之间的关联性。

这起案件的名字是Chand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8] EWCA Civ 2424,当事人最早是以学生身份来到英国;

之后当事人又在英国境内续签学生签证,转成PSW签证,然后又再次申请了学生签证留在英国。

等到当事人手上的学生签证即将到期的时候,当事人决定要接着申请Tier 2工作签证。

然而,就在当事人申请中所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中,有一项是他的学位证书。该证书来自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在申请人的陈述当中,他指出自己曾经在该学校中完成所修习的课程并通过了相应考试,而且自己当时是隶属于自然科学学院的校内学生;他所获得的学位则是企业管理学士。

然而,就在移民局进一步去询问当事人所指的就读学校,也就是伦敦大学学院的时候;学校方面却指出,当事人所提供的这份学位证书是假造的。

也就因为这样,移民局认定当事人是欺骗(Deception),因此依照移民法中的322(1A)条例,拒绝了当事人的签证申请。

不光如此,移民局在这个案件中更进一步,同时按照移民法的320(7B)条款,禁止当事人在10年之内再次递交任何申请(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禁止对于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团聚签证是没有影响的)。也就是说,在这10年之内,如果当事人递交任何申请的话,这类申请就会自动被拒绝。

需要指出的是,当移民局依照320(7B)来予以拒签的时候,通常移民局在拒绝信中都会说明是“may be”(可能会)还是“will be”(将会)10年拒签;

虽然说即便当事人的拒签信上写的是“may be refused”,一般来说也是会面临自动被拒签;但若写的是“will be refused”,只能说是更没有希望的。

而案件中的这位当事人,拿到的拒信写的就是“will be refused”。

当事人遭到移民局的拒绝后,尝试了上诉到初级裁判法庭(First Tier Tribunal)和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但是遭到接连的失败。

最后,当事人继续将案件给上诉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而这一次,虽然上诉法院依旧判了当事人败诉,却提出了值得大家注意的一个论点:

1. 在判定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假造文件(False document)上,上诉法院的法官基本同意了之前初级裁判法庭和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判定,认为当事人所提供的学位证书,确实是属于“False document”(假造文件);

2. 但是,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提出了,即便当事人在申请中提供了“False document”,也不能完全就以此认定为“当事人在他或她的申请中,使用了欺骗(Deception)手段”。

法官补充,在某些案例中,有可能申请人所提供的支持文件,是完全由第三方所提供的,而申请人并不清楚这些文件中有伪造的部份;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该文件为False document(假造文件),也不能就因此直接判定为当事人有使用欺骗(Deception)手段,因为事实上当事人并不知情。

丽莎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认真阅读移民法中的320(7B)和322(1A)条款的话,就会发现这两者之间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特别声明,只要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情,他或她的申请就要被拒绝。这是没有辩解的余地的。

但是320(7B)条款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这也就是说,任何案件如果被移民局以320(7B)来拒绝的话,当事人是有辩解的余地的。

只要当事人可以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或者是无意的话,移民局“就不可以”以这个条款来拒绝的。

这两个条款的差别完全是由于他们的后果严重性不同所造成的。

任何案件如果被以322(1A)来拒绝的话,只是这次申请被拒绝,一般不至于影响到将来的申请;但是任何案件在320(7B)条款下被拒绝的话,当事人则有可能被禁止10年不可以申请。

自然法要求,后果越严重的法律,对执法者所要求证明的程度就应该越高。只有这样,法律才会是公平公正的。

再拉回今天我们提到的案件本身来看,上诉法院的法官说了,当事人的情况并不适用于上面所说的“例外”;

原因是,当事人事实上非常清楚,自己从来就不是伦敦大学学院的学生,而且当事人根本无法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曾经有在伦敦大学学院上过课。

法官说,当事人说不出自己在伦敦大学学院上课时的同学有哪些?说不出自己的老师是谁?也说不出他实际上课学的都是哪些东西?或者是他的课程架构等等,种种的一切他都拿不出相关的证据。

因此,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官认定,以这件案子中的当事人的例子,他的False document(假造文件)就构成了Deception(欺骗)的因素;所以法官依旧维持了先前的原判,同样判了当事人败诉,而当事人也就会继续被连续自动拒签10年。

→ 这个案件对于其他申请的影响?

应该说,这个案件对于其他申请是有很大帮助的。

由于现在好多申请都不具备上诉的权利,一旦移民局做出决定之后,当事人往往很难通过上诉来推翻移民局的10年禁令。

好多申请人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反正是假的,因此也只能接受这个现实了。

这实际是完全错误的。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应该采取行动,尽量证明自己提供的文件虽然是不真实的,但是自己确实是无意为之,是完全不知情的,因此不应该被给于10年禁止的处罚的。

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者陈述,这种禁令是完全可以推翻的。

丽莎过去就曾经分享过一位莎粉的真实案例(《遭罚10年拒签,已被连拒4次,如何赢回移民局信任?》);

该案例中,当事人就是因为移民中介私自编造了当事人的职业,因而造成当事人遭以320(7B)条例而被拒签。

在这样的案例中,当事人就应该要提出充足的证据和解释来说明自己当初的所谓虚假陈述或文件,事实上是在自己不知情的状况下,由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所以不应该构成欺骗(Deception),也因此不应该被以320(7B)条例来拒签。

而另一方面,丽莎也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一些申请人敲醒警钟;在申请英国签证/身份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自己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或者所做出的陈述是真实的。

千万不要为了想让申请更容易获批就选择铤而走险,否则的话若是面临10年拒签的后果,反而是为未来的申请添加了更多的困难的。

如果莎粉们觉得自己的真实情况,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申请不容易通过,那么也建议在申请前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听听律师的建议是什么;千万不要自行决定通过虚假陈述或材料来冒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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