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最新规定系列专题1:公有住房是否能进行继承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分享北京市高院关于继承案件最新规定,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公有住房是否能进行继承?

在很多地方,公有住房非常多,尤其是北京而言,公房更多。公房分为两种,一种直管公房,一种是自管公房。

所谓直管公房,是产权属于政府所有,一般为当地的房屋管理局。

所谓自管公房,是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对员工施行福利,提供给员工房屋居住使用。

在北京,这两类房屋都非常之多,所以,面临一个共性的问题,即当房屋的承租人去世时,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公房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当作自己的遗产进行处分。法院应该告知继承人,由继承人向房屋所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若是坚持要求诉讼继承的,法院会驳回起诉的。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分享到这里,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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