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等待期检查异常,要不要告诉保险公司?

大家好,我是未雨姐~

今天有一起拒赔案上了热搜,引起广泛热议。

2019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购买2份保额合计6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同年7月,在医院被检测出肺部毛玻璃结节,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

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对方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宓女士将其诉至法庭。

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释明,且无证据表明其在180天内发病,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正好最近未雨姐也看到一起很类似的理赔纠纷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下。

同时,我们探讨一个问题:等待期检查异常,要不要告诉保险公司?

理赔案例

先来看案件经历,被保险人化名为李小花,方便大家阅读。

2019年5月10日,李小花投保重疾险生效,等待期180天。

2019年10月19日,李小花检查出双侧乳腺增生,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左乳低回声包块BI-RADS3级,左侧腋下淋巴结肿大。

2019年11月27日,李小花入院进行剖宫产术。

2019年12月13日复查,医生建议产后42天再到门诊复查。

2020年1月5日进行复查时,李小花顺便检查乳腺。

超声显示:右侧乳腺未见明显囊实性结节,BI-RADS分类I类;左侧乳腺低回声结节,BI-RADS分类4b类;左侧腋下淋巴结肿大。

2020年1月6日,进行穿刺。

2020年1月8日出具《病理检查报告单》,载明:(左乳)送检穿刺组织内见异型腺体浸润,癌可能性大。

随后李小花住院,确诊为乳腺癌。

理赔逻辑

这起案例总结来说,就是等待期检查异常,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出险时间短。

正常处理情况应该是先进行调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调查方式:保险公司怎么调查我们的病史?体检中心检查记录不用告知?

如果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且影响承保结果,可以拒赔。

如果全部如实告知,那就应该关注是否存在等待期内确诊恶性肿瘤。

如果确诊,按等待期内处理,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果未确诊,就要揪条款了。

a.条款强调等待期内发病,等待期后确诊不予赔付,那就按条款来拒赔。

但这种条款因缺乏客观判断标准,已经很少存在。

b.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照常赔付。

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李小花等待期内已患恶性肿瘤。

理由为从肿块发展到恶性肿瘤中晚期,至少需要半年以上,所以2019年10月19日,李小花已罹患恶性肿瘤。

这一主张从医学上讲,确有道理,但从保险角度讲,有点牵强。

毕竟确诊才是判断标准,而不是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也没办法举证乳腺结节就会发展为乳腺癌。

当然,这种事情以后也很难出现,在年初公布的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里明确表态:条款以首次确诊为理赔条件,等待期内看病,等待期后确诊,照样要赔。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主张:在2019年10月检查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李小花未及时通知且怠于治疗,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真的叔可忍婶都不能忍,案件结果是一审二审保险公司均败诉。

要不要通知保险公司?

那究竟,等待期检查异常,要不要通知保险公司呢?

未雨姐可以给你们一个明确答复:不!需!要!

保单生效后健康异常改变,对合同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 达到理赔条件,等待期出险退还保费

  • 未达到理赔条件,合同继续有效

当然,保险公司这一主张,法院也是不予认可。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但这项条款针对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定。

此次案例是重疾险理赔,涉及的是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因这项条款主张免责,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所以,投保人身保险后,等待期检查异常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话说回来,很多人买保险,都喜欢拖延。

身体健康时拖延,等到感觉不对劲儿才买保险,结果在等待期检查异常,导致理赔过程非常坎坷。

哪怕最后胜诉,但打官司是一件特别耗时间、耗精力的事情。

如果是特别严重的疾病,一边与病魔对抗,一边熬着打官司,万一官司没打完,人就没了呢?

保险就是应对风险的金融工具,趁健康时尽早投保,将来也能顺利理赔,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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