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处理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是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则是规范使用或引用审计定性处理法规依据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审计工作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就引用审计定性处理法规中容易用错的几种标点符号与大家共同交流,这些标点符号包括书名号、括号、顿号、引号、省略号与句号等6种。
一、引用法规名称时容易用错3种标点符号
(一)多层使用书名号时容易用错。当引用带附件的定性处理法规的名称时,会涉及多层使用书名号问题。根据规定,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如我们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这个文件名称时,不能错误地使用书名号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前者漏掉了一层书名号的使用,后者内外层均用双书名号,都是不规范的。(二)发文字号年份的括号容易用错。根据规定,发文字号年份的括号应为六角括号。以前述文件的文号为例,其发文字号年份的括号不能错误地使用如下:“(人社部发【2014】23号)”或“(人社部发[2014] 23号)”,前者为方头括号,指出这个是错误的比较容易理解;后者为中括号(或方括号),这是经常错误使用的一种方式。如果发文字号年份用的是中括号,而发文字号外面套的是小括号,显然违反了括号使用的逻辑规则。比较规范的使用为“(人社部发﹝2014﹞23号)”,其发文字号年份的括号为六角括号。(三)连用法规时错误地使用顿号。在引用法规时,有时会出现几个法规并列使用的问题,若法规之间均为书名号时,书名号之间不应使用顿号。如引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第二十一条时,不能错误地使用顿号如下:“第二十一条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里面并列法规之间已经使用书名号,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就应该去掉,也不需要使用其他标点符号。(一)多层或多次使用引号时容易用错。一是错误地使用双层引号。当引用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且该条款中本身带有引号时,就会涉及使用多层引号问题。为此,外面一层用双引号,里面一层用单引号。在实际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少用一层引号或二层都用双引号。如引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相关条款时,不能不规范地这样引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或不规范地这样引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前者最外面少用一层引号(即少用一层双引号),里面的“碎片化”、“沉睡”、“零钱”及“整钱”等均应为单引号;后者二层都用双引号,应将里面的“碎片化”、“沉睡”、“零钱”及“整钱”等改为单引号。二是使用法规名称的简称未用引号。在同一篇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当同一法规需要多次引用时,为节约文字,减少文字的篇幅,可在首次引用该法规名称时用其全称,并作适当说明,以后再次引用时可用简称。这时引用法规名称的简称就涉及到使用引号的问题。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不规范的引用如下:首次引用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后再次或多次引用为“根据《条例》……”,其不规范之处再于其法规名称简称未加双引号。比较规范的使用应为在《条例》外面加双引号,即“《条例》”。(二)容易用错省略号。省略号表示语段中某些内容的省略及意义的断续等。审计定性处理引用法规使用省略号时,主要是引文的省略,包括引文中标点符号的省略。一是省略号的形式表示错误。省略号在汉语中的基本形式是位于两格中间的6个小圆点“……”,不可跨行使用,六连点要排在同一行。在引用审计定性处理依据,实际使用省略号时,有的不规范地将省略号使用成3个点“...”,占一个字的位置。二是错误地省略冒号。如所引用的定性处理法规内容中有冒号时,不能错误地将冒号省略了。冒号表示提示性话语后面或总括性话语前面的停顿,起提示下文或总括上文的作用。审计定性处理所引用法规内容中,当出现冒号时,多表示为先总说后分说,在总括后面用冒号,分说部分是总说部分的分项叙述。如果此种情形下,错误地将冒号省略了,其要表达的意思将大相径庭,所要表示的意思就会发生改变。如某单位违反规定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发放奖金、津贴,在引用定性法规依据时,错误地省略掉冒号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比较规范的省略应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此处有冒号与无冒号差别很大。有冒号表示先总说,即“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后分说,即“(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也即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只是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中禁止列支的项目之一,而其它禁止的情形与该问题无关,则应该予以省略。如果错误地省略掉冒号,则不能表示上述意思,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错误地省略引文,即引用时将不该省略的省略了,或可以省略的未省略。本文对此不作详述。(三)容易用错句号。引用的审计定性处理法规结尾时,句末句号的位置有区别。一是全部引用时,句号应放在引号内,而非引号外。二是部分引用时,句号应放在引号外,而非引号内。其中当引用的虽然是部分法规,但所引用的部分是该法规段落中最后的句子时,可视同全部引用的用法,此时句号也应放在引号内。
来源:湖北审计厅;作者:涂新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用于学习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