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能否转为借款
案件经过
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夫妇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原告投资30万元,双方约定用店铺所有订单营业额的百分之三为报酬,付款时间为每月8号,投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刘某夫妇返还原告30万元投资款。
2019年初,因双方不合,且经营状况不佳,原告欲退出投资,想要刘某夫妇立即返还所有投资款。于是,原告以终止合作为由,要求刘某夫妇出具借条,确定刘某夫妇在2018年5月向李某借到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自2019年5月开始计息。李某收到刘某夫妇出具的借条后,便将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30万元,并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夫妇起初做合伙生意,从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原告李某实际出资30万元,后双方经过结算,协商同意对李某的投资款转为借款,致使所涉法律关系发生了转化,将投资行为转化为借贷行为。被告刘某夫妇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并均签字确认该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某夫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实践指导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就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对实际发生的出借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夫妇出具借条后,李某未履行出具出借义务,其应对借款是否是投资款转化而来履行证明义务。
2、借款协议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而借款协议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要求刘某夫妇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还款付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李某可以随时要求刘某夫妇返还3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3、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款可以变更为借款:
①双方之间协商一致。
②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③转让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