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新西兰】你懂遗嘱,但知道永久授权吗?
生活在新西兰,华人需要弄清永久授权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的法律新概念。
2017年初国家颁布保护个人事务和个人资产权利的新法案PROTECTION OF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S ACT, 简称PPPR法案 (原旧法更新)。这个法律将对于在新西兰做永久授权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做出不少新的规定。
大家肯定知道遗嘱。 遗嘱是对立遗嘱人的身后事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在立遗嘱人身前先做好规定。一旦立遗嘱人过世,则对其的遗产以及遗体的处理将有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进行处理。
和遗嘱进行比较,永久授权则是用来规范当授权人还在世,但是丧失了行为能力,判断能力,或者还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但出于授权人自愿,授权其代理人ATTORNEY对其个人事务和财产事务进行管理操作的授权。很显然,这个授权对于我们每个人特别是上了年纪的人都可能有重大意义。这个永久授权,授权人甚至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其立遗嘱。
所以立遗嘱能做到的事,在新西兰永久授权能做到,但是永久授权能做到的事,立遗嘱却不能做到(遗嘱无法规范身前事)。只是现在很多人还并不了解这个永久授权,不知道这种授权能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以及怎么通过这种授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新的PPPR法案将各种永久授权的表格做了统一的规定,方便授权人授权。永久授权的制作是必须要去律师事务所做见证的。永久授权的成立有些时候还需要有授权人医生的证明证实授权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判断能力。
做永久授权,必须要有律师来分析解释不同种类授权,不同规定的授权会有什么不同的风险和后果,它们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所以做授权需要事先咨询律师,向律师介绍自己的详细情况,和律师商量如何做出适合自己的永久授权。
在这里,我想给大家举两个真实的例子,来解释需要做永久授权的情况。
案例一: R先生和M女士结婚已经有二十多年的。M女士和R先生是第二次婚姻,她之前的婚姻有三个女儿。 R先生没有子女。
R先生和M女士的婚姻还是稳定的,和M女士的三个女儿关系也不错。 M女士立有遗嘱,让R先生做遗嘱执行人。
M女士后来变的有些健忘, 有几次在居住小区周围都会走失,让警察帮助才回了家。M女士的三个女儿开始担心这些,R先生倒不以为然,他决定要带M女士去他的故乡城镇,离M女士的三个女儿会很远。同时他说他们的财产都是他创造的,他有完全的处置权。
M女士却不是这么想的,她不想离她的女儿很远,她认为婚姻财产她至少有一半的处置权。这个时候,M女士就应该要找律师啦,她应该和R先生和她的三个女儿商量,定下符合她意愿的处理她一旦记忆能力更差的情况下,谁来处理她的个人和财产事务啦。
案例二: B先生是一个土地开发商,有过几次婚姻。他的现任太太C女士家境优越,父母留下了很多遗产。 B先生和C女士之间有财产公证协议,规定他们的财产是分开独立的。 但是C女士家族有亨廷顿舞蹈症遗传,这种疾病,如果发作,大脑细胞会逐步坏死。
B先生婚姻一直不很稳定,他以前的婚姻有子女,他和C女士没有子女。 C女士有一个阿姨和表兄妹,没有亲兄弟姐妹。B先生和C女士都只有40岁左右,B先生常带着C女士飞往各地处理事务。B先生提出他和C女士应该立遗嘱,并做永久授权,分别制定对方做为受益人和代理人。
这个时候,C女士也应该考虑怎样通过她自己的律师来保护她日后的个人事务和财产事务如何来处理啊。因为虽然她在身体健康的时候有财产公证协议可以保护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她的健康出现了问题,谁才能是为她的事务负责呢?
(作者为新西兰高等法院大律师;读者有相关问题需要详细咨询,请电邮至nzmessenger@xtra.co.nz)
(本文原载于新西兰《精彩》中文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