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问」关于定金与订金,你是不是也傻傻分不清?

关于定金与订金,你是不是也傻傻分不清?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定金”与“订金”两个词。而不少人看到这两个词就会蒙圈,傻傻分不清。那么,这两个词究竟有何区别,又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含义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甘肃省司法厅调解专家、甘肃省人民调解协会副秘书长解放,请专家为我们答疑解惑。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定金的履行规则,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因给付定金一方的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收受定金一方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收受方应双倍返还已收的定金。

定金成立应当满足以下4个要件:①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②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③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④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什么是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的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应强调的是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但不代表责任方再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还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适用定金与订金时注意事项

①适用定金

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以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的存在。

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 仍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

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②适用订金 

提倡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交易安全, 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大额合同中更应当避免以口头形式约定订金。

由于交付订金方的责任重于收受订金方, 因而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交付订金数额不宜过大。此外,实际交付也不宜过早。虽说订金可以自由约定实际交付的期限, 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角度考虑, 一方交付订金不要在合同订立之前。比较安全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较为稳妥。

附:《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丁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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