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西周的乡遂制度

乡遂制度,也是西周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乡”与“遂”,不仅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还是两个不同阶层的人的居住地。根据西周的乡遂制度,我们可以知道,当时的社会结构主要是由贵族、国人、遂人、奴隶组成。从西周初年起,直到春秋时代,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存在有乡遂制度。

一些清代学者认为,乡遂制度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事实上,这只是乡遂制度的表象,而非乡遂制度的根本。归根结底,这种“乡”与“遂”对立的制度(也即“国”和“鄙”或者“野”对立的制度),实质上应该是当时社会结构中不同阶级的制度。国都附近“乡”中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就是统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还有服兵役的义务。而郊外鄙野之中“遂”的居民,则是当时被统治的阶级,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成为正式战士。

西周时期,被称为“国人”的“乡”中居民,是具有完全公民权的统治阶层。他们的社会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村社”中的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而其主要的物质基础,正是土地。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都可以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周王室为了扩大疆域,统治国家,非常的注意这群公民。因此,据《周礼》记载,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每家人口的多少,授予上、中、下三等之地。

这种“国人”,有时会被称为“士”,即甲士、战士。因为他们当时仍未脱离农业生产,所以他们从小就要学习农耕,参与农业生产,大规模的军事演习,也必须于农隙举行。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之乡,称为“士乡”,又称作是“士农之乡”。

虽然“国人”并没有像古代希腊、罗马的公民那样,有参与“公民大会”、表决国家大事的权利,但他们在遇到国家有难、君主需要改立的大事时,可以向执政者提意见。周王室有什么国家大事,也会向他们公布,这些都是对“国人”这一群体的政治权利的尊重。同时,他们还享有担任低级官职的权利。

居于“遂”或者“野”、“鄙”的居民,也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有平均分配耕地的习惯。《周礼·遂人》“以颁田里”的制度,平均分配上、中、下三等之地,就充分地表明了这点;管仲的“伍鄙”之法,主张“陵阜陆墐井田均畴则民不憾(惑)”,也足以说明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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