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要遵法理还要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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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上课期间,小言和小简传纸条。小言写纸条时被我抓个正着,他在紧张慌乱中抓住了纸条的另一端。在我严厉的眼神中,小言最终还是败下阵来,很不情愿地松了手。我当场打开了纸条,还没来得及看,他竟然脱口而出:“不许看,这是我的隐私!”我憋了一肚子火,不巧大课间的铃声响了。

关于做操这事我已教育多次,至今却无甚改观。昨天班会课我发了狠话,学生今天若再不认真做操,我将采用特别手段——录像然后全班展示。这时仍有学生顶风作案,小湘就是其中的一个。我先用眼神提示了她,可她视而不见,我又盯着她看了几秒,她仍然我行我素。我拿出手机,将摄像头对准了她。小湘非常抗拒,躲闪不已,我也没继续坚持,暂且放她一马,将镜头转向了别的同学。孰料到,刚做完操,她竟然冲到我面前,情绪激动,大声嚷道:“老师,你录像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未经我的允许,对我拍照录像就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这是违法行为。”

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好好处理这场“隐私权”风波,若处理不当,后期管理将难上加难。思来想去,我决定将事情扩大化,决定在下周的班会课举办一场辩论会——“公共场合,老师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学生一听办辩论会,而且还是如此敏感话题,都兴奋得不得了。

更多详情,请参看2020.5《班主任任之友》

案例所呈现的现象,应该来说,一度给很多老师带去了困扰,感觉现在的学生不好教。对本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从而实现在今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

01

老师到底有没有侵权?

相比较而言,到底有没有侵权,本案例更难辨识。为此,我咨询了三个律师:一个学生,一个朋友,一个同学。三个律师基本表达了差不多的意思,应该来说法律上的界定还是清楚的。

他们认为,学生做小动作,课堂上,老师有教育权和管理权,老师没收打开看,是履行老师的职权。老师为了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看一下应该是可以的,但不宜到处宣扬。

至于老师拍视频展示公开展示,要分情况来看。为了教育学生,在本班教室里展示,是正常的教育管理,够不上侵权。倘若在更大范围展示,比如发到朋友圈,是不适合的。

如果发到另外的班级,作为一个案例,也必须打马赛克,并且,不能从画面中推断出学生的身份。学生表现不好,老师可以进行引导教育,但没有权利公开化,否则会造成名誉的侵权。

从法理上讲,本案的处理并不构成侵权,但学生的体验不好,让她感觉不快伤了面子。什么原因?在我看来,原因有三:一是理解不清,学生并不明白侵权的真正内涵,判断的标准出了问题;二是执法无据,规则没有事先公布,学生没有心理准备;三是惩罚不当,没有从学生的心理特征出发,没有顾及学生的面子需求。

02

分歧是怎么产生的?

1.孩子长大了,自我意识觉醒了,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断了,知道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了。我们应该为此感到高兴,而老师却颇感恼怒。

2.法律对学生的权益予以保护,但法律只是指明了方向,本身具有模糊性,很难穷尽所有可能,留下了讨论的空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但具体怎么做,边界在哪里,没有明确的说明,也很难清晰界定。

就隐私的理解而言,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大部分都停留字面上,停留在感觉的层面,跟我有关的,我私人的,不公开的,未经同意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很难在法律层面做出明确的解读。而以感觉为基础的解读,很多时候是很容易出现偏颇的。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不愿告诉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法律层面上的隐私,不同于一般的词语解释,内涵要丰富也要准确得多。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这一概念的描述中,要关注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非法”,一个是“公开”。基本可以这样认定,手段不非法,形式不公开,可以排除侵犯隐私。把道道和学生讲清楚了,学生自然会接受一个事实。

3.学生不愿意接受信息被披露。案例中,学生“很不情愿地松了手”,尽管不想松手,但最终还是松手了,为什么?有迫于老师的威严因素,更主要的是,学生知道自己犯错误了。松手,表明愿意承担犯错的责任。学生真正发作,是在老师打开来看的时候,担心被老师知道,担心被老师宣扬出去。

可见,学生愿意接受教育,但不愿意接受信息被披露。正如,你可以暂时没收手机代为保管,但你不能偷看手机的内容。曾有学生课堂上玩手机,我说你犯错误了,我要暂时保管,请你关机,我不会偷看。学生很合作地配合了,学生反对的,不是你收缴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学生的概念里,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指标,是信息是否公开。

03

老师还可以怎么做?

道理越辨越明,事情发生后,老师积极想办法,通过辩论的方式,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用集体的力量对学生进行教育,也是明智之举。

当然,这里尚有改善和提高的空间。老师至少可以做三件事:

其一、教师要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青少年教育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了解并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更规范也更有底气。

其二、教师在依法治教的同时,要遵循学生的年龄特征,洞察学生的内在心理,对她们的需求多一份体察。

其三,可以提前和学生商讨制定规则,让之后犯错误的学生有心理预期。

教育惩戒需要法度,同样需要温度。依法执教,心中有人,工作前置,教育会更和谐美好。

杨春林, 杭州市优秀教师, 语文教学大赛全国一等奖。杭州市优秀班主任、杭州市首批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 浙江班主任网络研修团队创始人。浙大等多所高校培训讲师,国培、省培授课教师。《班主任》 《新班主任》  等媒体封面人物, 浙江 2015 年教育新闻人物,著有 《变出品牌班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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