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购入与处置的财税处理举例「含纳税申报表填写」

假设顿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9年11月,顿子公司以银行存款购进1辆小汽车,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额3.12万元。

(假设购进时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小汽车购进当月即投入使用,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不考虑残值)。

增值税方面,假设购进该小汽车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因此购进时全额抵扣了增值税额3.12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公司选择在2019年度将车辆款24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1年11月,公司将上述小汽车进行处置,销售给甲公司,当月收到包含增值税在内的价款共计11.30万元。

假设税费仅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一、增值税方面

此例中,顿子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购入的小汽车不属于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此2021年销售时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即2021年11月对此应确认销项税额=11.30/(1+13%)*13%=1.3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2019-2021年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注:为简化,均参照2020年版的纳税申报表格式,且不考虑其他资产】。

2019年:

上表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 24万/4年/12*1个月=0.5万元。

因选择在2019年度将车辆款24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故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为24万元,当年纳税调减23.50万元(24万-0.5万)。

2020年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局部】:

上表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 24万/4年=6万元。

2020年该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金额为0,故第9列纳税调增6万元

2021年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局部】:

上表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 24万/4年/12*11个月=5.5万元。

2021年该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金额为0,故第9列纳税调增5.5万元。

此外,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还需同时填写表单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上表第1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处置时车辆的账面价值12万元-处置收入10万元=2万元。

2019年度已将车辆款24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故2021年处置时,车辆的计税基础为0,第6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0-10万元=-10万元,纳税调增12万元【第1列-第6列】。

2021年度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局部】:

三、会计核算

2019年11月购进车辆时:

借:固定资产 2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12万元

2019年12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额 0.5万元【24万/4年/12*1个月,且假设管理部门使用】

贷:累计折旧 0.5万元

2020年计提折旧6万元【24万/4年】、2021年1-11月计提折旧5.5万元【24万/4年/12*11个月,会计分录略】。

2021年11月处置车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累计折旧 12万元【0.5万+6万+5.5万】

贷:固定资产 2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万元【11.30/(1+13%)*13%】

借:资产处置损益 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万元(12万元-10万元)

注:本例暂不介绍固定资产所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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