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要慎重

昨天在日照岚山的安岚法庭开了一个民事案件的庭,对方一直在强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本在我的预料之中。出乎意料的是,除了我的举证之外,这个庭审一直纠缠于诉讼时效这一个问题,就让我有些诧异了。

案子很简单。在先判决确认,公司应当向被告返还借款,公司在该案中一直强调这笔款项不是借款,是材料款,但是人民法院认定为是借款,所以判决公司向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历经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但公司觉得很委屈,被告不仅占用了材料,又拿到了胜诉判决申请了执行。

公司要求我们代理再审,经过仔细研判一审、二审卷宗,我觉得翻案可能性基本没有。虽然公司主张涉案款项是材料款,也提交了部分证据,但都是间接的、较为含糊的证据,没有办法得出涉案款项是材料款的结论。在一审判决中,承办法官详细地记载了公司的答辩主张,又经过了多轮庭审,可以感觉到承办人的慎重。但承办法官还是最终认定,公司返还涉案款项。我知道,公司主张涉案款项是材料款,极大概率是真实的,也许人民法院内心也有确信。但关键是,没有证据。所以,我不认为,在先的借款案件能在再审阶段达到预期效果。

我给出的意见是,尊重一审、二审判决,另行提起新的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所以有了昨天的庭审。

因为事情发生在2017年,所以有诉讼时效的争议,不足为奇,我要是对方律师也会积极以经过诉讼时效进行答辩。但奇怪的是,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体主张。

我的基本认识是,诉讼时效时效的抗辩是应当的。但是显然是没有太多道理的,因为在先诉讼,我们也积极对此予以回应,在先诉讼一直在以涉案款项是材料款进行答辩,显然没有丧失诉讼时效的权益。所以,无论如何争辩,诉讼时效的答辩都是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所以,就应当积极地从实体方面进行庭前准备,而不能简单地把希望寄托在诉讼时效抗辩上。以我代理的案件来看,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无论该证据如何单薄,人民法院都是会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以便不使当事人轻易丧失诉讼权利。

2021.4.17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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