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眼点评】解读:国务院出台《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影视文化产业在经历了2018年整年的规范化措施影响下,近日终于迎来重大利好:国务院颁发了两项针对文化产业的政策规定。为了第一时间了解这两个政策对行业的影响,电视剧鹰眼就其中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对若干条款进行了初步解读点评,与影视文化行业的同行们共享,也欢迎各位在后台留言讨论: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鹰眼点评:财税政策列于第一条,显示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程度与扶持力度,也回应了近期同级财政对电视台扶持案例的政策一致性,各级电视台应加强与同级财政主体的主动沟通,争取财政支持】

(二)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鹰眼点评:此项规定落实难度较低,见效比较快,有利于广电行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属于直接利好

(四)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扶持力度,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

(六)加大财政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七)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

【鹰眼点评:从政府采购与消费补贴两条渠道入手,可以直接提高面向最广大受众的文化产品的生产热情,传统影视公司可在这方面增加项目储备

(八)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鹰眼点评:结合此前税务部门加强规范影视行业税收政策的现实,此条提出“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但没有提出实施的主体部门,相关影视行业协会可加强这方面扶持政策的研究,对接各相关部门,争取落实公开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九)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十)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支持。

【鹰眼点评:“允许控股”这一条,是让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制,有望激活一些“沉睡”的国有影视资源,譬如各地的影视制作中心、电影厂、艺术院团等,未来将有一批新的市场主体有望进入影视产业

(十一)鼓励国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好地发挥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鹰眼点评:结合此前北京台与北京文投成立专项基金这样的案例,未来各级电视台尤其是省级电视台,要加强与同级国有文化产业基金的沟通,建立影视传媒资源与金融的深层次融合,增强国有媒体的竞争力

(十二)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资产证券化,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

(十三)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鹰眼点评:此条可视为对影视文化企业,特别是混改后的国有文化企业开放IPO许可,有望增强文化市场国有军团的竞争力

(十四)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鹰眼点评:此条是国家开始认识到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有利于促进对文化企业独有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认定

(十五)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加强对文化企业的分类监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十六)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十七)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十八)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十九)将文化类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关于工商管理

(二十)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鹰眼点评:五年的期限,体现了此轮鼓励政策对文化行业转型升级艰巨性的认识,同时更对文化行业形成了一个长期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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