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PSC检查官细说为何救助艇降落设备缺陷连续被滞留
2019年至今,广州PSC检查流动工作站共实施初始检查133艘次,滞留低标准外轮10艘次,滞留率达7.52%。其中因救助艇降落设备缺陷被滞留的船舶4艘次,滞留缺陷源于造船时的疏忽或对公约理解不透彻,缺陷整改难度大,对船期造成严重影响。本篇着力以PSC典型案例为主线,针对不同船舶的实际配备,结合公约和规则要求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
救助艇是指用于救助遇险人员及集结救生艇、筏,且有良好操纵性的机动小艇。为了更安全、快捷地救助遇险人员和集结海上救生艇筏,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救助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规定:救助艇在船上应该始终保持准备使用状态,并达到在不超过5 分钟的时间内能够降落的要求。LSA规则第VI章6.1节详细规定了降落与登乘设备的具体要求。广州PSCO检查发现在依据LSA规则对降落设备进行布置时,业界存在由于对规则某些条款的理解偏差从而导致配备上的不足。
二、公约要求
《SOLAS》C III/R16.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LSA规则6.1要求的降落与登乘装置。
《LSA规则》C VI/R6.1.1.3:降落设备(launching appliance)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stored mechanical power)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其所配属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LSA规则》C VI/R6.1.2..2: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次要降落设备以外, 降落机械装置(launching mechanism)的布置应可由一个人从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 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某一位置操纵。
三、典型案例
1、救助艇降落设备储备机械动力未安装
船舶概况
缺陷描述
救助艇释放装置未提供不依赖船电的储备机械能源,只能人力提升和摇出。
缺陷分析
通常船舶会配备提供充氮的蓄能器和压力油柜的液压能源来满足LSA规则VI章6.1.1.3条储存机械动力的要求,该轮没有配备任何形式的储备能源,现场测试不依赖船电降落的途径只能通过人工手柄即人力来提起和摇出救助艇,然后通过重力释放到水面。这种依靠人力的方式显然与LSA规则中储存机械动力的字眼相违背。
缺陷处理
经过沟通,船检机构承认了不满足公约要求并申请下一港永久修理。船检回复报告如下:
2、救助艇降落设备储备机械动力无法完成提升操作
船舶概况
缺陷描述
救助艇释放装置的储备机械能源,无法完成救助艇提升操作。
缺陷分析
该船舶提供了包括充氮蓄能器及液压柜来满足LSA规则VI章6.1.1.3所要求的储备机械能源。然而在操作设置中该储备机械能源只提供了降落设备的回转动作,然后通过重力降落。该轮救助艇存放底座为固定支架,救助艇必须先从存放位置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才能进行回转操作,而提升操作只能通过人工手柄使用人力来完成,储备机械能源和重力无法提供救助艇降落3个步骤(提升-回转-降落)中的提升操作。
缺陷处理
经船级社登轮确认,该轮储备机械能源确实无法满足救助艇降落过程中必需的提升操作要求,但限于维修整改难度大、耗时长,申请下一港永久修理并开具了船检回复报告如下:
3、救助艇降落设备无法在救助艇内某一位置完成转出舷外操作
船舶概况
缺陷描述
救助艇内未提供回转舷外的操作方式。
缺陷分析
该船舶救助艇存放的底座支架是活动式的,降落前可拔下插销放低靠近舷侧的支架而形成向下滑道,因此释放只需回转舷外和重力下降两个操作。该船提供了包括蓄能器的液压系统来完成救助艇的回转操作,而后重力下降实现救生艇的降落。问题是该救助艇的回转操作只能在艇架旁的控制台上进行,操纵手柄没有通过钢丝绳及滑轮引入艇内,不满足LSA规则VI章6.1.2..2条的艇内操作要求。
缺陷处理
船方加装传动钢丝并引至艇内易操作位置。缺陷整改后其船级社验船师登轮对缺陷产生及纠正情况进行了确认。船检报告及修复图片如下:
四、LSA规则提案探讨
降落设备储备机械动力免除修订提案研究
目前,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协会)希望对LSA规则6.1.1.3条关于储存机械动力这一要求对部分船舶进行豁免,已经完成了修订LSA规则的提案并提交给即将在6月份召开的101次海安会(MSC 101)进行讨论。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对700kg及以下的救助艇的储存机械动力对提升和回转操作进行免除。提案的核心修改内容如下:
可以预计,该提案一旦通过MSC 101,那么绝大部分船舶的救助艇都是可以免除储存机械动力对提升和回转操作的要求,但同时也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 该修正案已经明确仅适用于新船,那么对于修正案前的老船不符合的情况怎么处理?
👉 该修正案仅仅针对LSA规则6.1.1.3进行了修正,但如案例所提及的LSA规则6.1.2.2关于艇内操作那是肯定无法满足,如何处理?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结合公约引用的分析,我们发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船舶设计时以及一些国家的船级社检验时对公约理解不透彻或者疏忽。在PSC检查不断的推动下,IACS和IMO对此类问题也给予了充分重视,通过修正公约的方式以期统一标准,但仍有船舶历史原因导致的适用性及公约上下关联要求的同步修改等问题。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建议船方尽可能的去完善船舶构造,避开争议,降低滞留及船期延误风险。船旗国出台免除等相关文书应放置在船避免PSC滞留。而检查方需不断跟踪争议问题的公约发展情况,避免因不当滞留造成的复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