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何学与罗马法
今天我们在法律这个题目上追根穷源,讲一下西方法律和古代东方法律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以及为什么罗马法成了各国法律的基础。
在讲这个话题之前先讲一个小故事。话说当年林肯当总统时,要说服国会通过(奴隶)《解放宣言》,但是很多国会中的保守派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宪法并没有谈到废奴这一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也将倾向于废奴的《密苏里妥协案》(说明:1820年美国就密苏里地域成立新州是否采取奴隶制问题通过的妥协法案。)裁决为违宪。这一天,林肯想了一个新办法,他到国会讲演时,没有再带那些和法律有关的书籍文件,而是带了本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
在国会,林肯举起这本数学书讲,整个几何学的定理和推理都离不开其中一条公理,那就是所有的直角都相等。既然所有的直角都相等,那么为什么不能人人平等?这一下,让反对《解放宣言》的议员们语塞了,最终宣言被通过了。
法律和几何学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就是内在的逻辑性。今天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的,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英美法系中,虽然大部分法律是依照常识而定的普通法,但是美国的宪法和《独立宣言》在逻辑上是按照罗马法确定的(英国没有宪法)。由于罗马法直到今天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仍旧非常大,因此有人讲罗马人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靠武力,第二次是靠拉丁文,第三次是靠罗马法。
为什么罗马法这么牛呢?要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讲一个东西方在科学发展上的不同之处。无论是古埃及还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开始的时间都早于古希腊,它们很早就了解到了数学上的很多结论,比如勾股定理。但是这些零散的数学知识不能形成体系,因此后人很难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进步。
到了古希腊的欧几里得时,他发明了公理化的几何体系,将整个几何学建立在五条公理和五条公设基础之上,然后用逻辑推理,演绎出整个几何学,任何人读懂了欧几里得的书,就学会了几何学。在它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有了新的发现,再添加到几何学中,几何学就发展了。几何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的通用性,高度覆盖现实,非常具有实用价值。
东方文明古国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区别,就相当于零散的数学知识和欧氏几何体系一样。当然,罗马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和罗马一样,不是一天建成的,而是在罗马崛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但是将它变成像几何学那样严密而通用的体系,则是古罗马杰出的政治家和学者西塞罗。西塞罗在晚年完成的三卷法律专著《论法律》,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西塞罗首先为罗马法找着了最最基本的立足点,那就是自然法观念,它们相当于几何学的公设。西塞罗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的前提性观点:“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是明理之人的智慧和理性,也是衡量合法与非法的尺度。”接下来,西塞罗确定了法律中的逻辑,从自然法则出发,根据逻辑就能合理地演绎出整个罗马法的体系,并且解释那些合乎理性和善意的法则为什么恰好是那么制定的。
比如,在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的重要法学论著《法学阶梯》中,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分:自然法、公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是自然界“赋予”一切动物的法律,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都适用,而不是人类所特有。
根据这个原则,传宗接代是自然赋予的权利,因此产生了男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有了婚姻,就有了婚姻法。接下来也就有了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这就如同母狮子要教小狮子捕食一样,西方义务教育法便源于此。欧美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善待动物的传统,也源于罗马法中的自然法原则。
西塞罗对于罗马法的贡献,还在于给予了罗马法合理性的一些基本假设。它们实在是太基本了以至于无法证明,因此,它们相当于几何学的公理。这些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比如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这些“不言而喻的真理”为最高原则。
杰弗逊在《独立宣言》开篇就讲:“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使用的就是自然法原则和罗马法的公理得出的推论。
西塞罗的思想不仅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学家,也影响了欧洲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为他们提供了“天赋人权”与“分权学说”的思想源泉。因此,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说,如果没有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
讲完罗马法内部严谨的逻辑性,我们就容易了解它为什么适应性非常广了。罗马法不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而是要符合自然的法则。这一点的重要性,其实中国古代的商鞅已经看到了。遗憾的是,虽然商鞅看到了这一点,但是秦国的统治者却没有这个耐心,最后酿成悲剧。
《秦律》非常有目的性,非常功利,并不讲究内部的逻辑性,仅仅是为了帮助秦国统一天下。不仅《秦律》如此,东方古国的法律都有这样的特点,即完全是为了维护一时的统治需要,而不是从正义出发自然演绎的结果。
正因为罗马法是出于正义的自然法,而非一国一时政治的需要,因此罗马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普遍性,这也是后世各国都能借鉴罗马法,甚至照搬罗马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体现或者部分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实定法只局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比如《秦律》适合于以统一天下为己任的秦国,但是到了国家统一以后,那些严酷的法律就不适合了,它最终造成“天下苦秦久矣”的结果。
既然自然法并不体现立法者的意志,我们需要追问:自然法是如何产生的?对这个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自然法产生于自然,也有人认为它出自于人之本性,还有人认为其源自人类对上帝(自然)的敬畏。
但是有一点大家的看法是相同的,即认同自然法在来源上的先验性,也就是说,自然法属于无需经验或先于经验获得的知识,就如同几何学上的公理,是不证自明的。我们知道,几何学在有公理化体系之前,先有了对具体的图形、形状和度量的认识,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抽象化,公理化,就有了欧几里得几何学。
罗马法也是这样,在它诞生的时候,它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其他文明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罗马的法学家不断地寻求法律中那些永恒的原则,并且最终在自然法里找到一切法律中不变的基础。比如我们在前面讲的“在法律意义下,法律的主体(人和法人)是平等的”等等,就如同法学上的公理。
根据这些类似“不证自明”的公理,演绎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新的法律条文。比如从“人对私有财产拥有所有权”这条公理,演绎出各种所有权法,包括后来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再比如,从法律的主体一律平等,演绎出近代的各种人权法案。
基于自然法的罗马法除了在体系上和基础上明显优于其他文明的法律外,在严谨性和完备性等方面也几乎无懈可击,这也是它后来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这一点我就不展开讲了。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罗马法,它堪比法律学中的“欧氏几何”。
讲完罗马法,再讲一下东西方人的一个区别。应该承认,西方人擅长于把零散的理论组织成一个体系,从几个亘古不变的假设出发,用逻辑推理,演绎出整个系统,这其实就是科学的精神。
不仅欧氏几何如此,罗马法如此,微积分、概率论都是建立在几条公理之上的,整个西方经济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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