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以协调关系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获刑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2940元。

2019年7月,被害人邓某找到被告人吴某,要其协调办理某公司在南昌市投放具有广告功能保洁箱的相关事宜。被告人吴某应承其可以协调关系,办理上述事宜;之后,被告人吴某以协调关系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邓某索要钱财共计12940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为了应付被害人查询,被告人吴某虚与委蛇,指使他人冒充领导与被害人邓某进行电话联系;并以“南昌市某管理局”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某保洁箱投放安装项目》合作合同,用伪造的“南昌市某管理局”公章盖印,并伪造他人签名。

2020年4月9日,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将被告人吴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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