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回流相关外汇法规梳理

一、境外上市方式 

 ▉(一)直接上市方式

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间接上市方式

俗称的红筹股上市,一般指在境内注册的公司在境外设立离岸子公司,离岸子公司收购境内的实体业务公司股权,在境外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即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该方式无需经证监会审批。

二、资金回流渠道 

 ▉(一)直接上市方式

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

1、境外上市登记

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所需主要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境外上市登记表》、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购付汇的批准文件(如有)等。

2、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或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2113),办理境外上市等业务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3、资金回流

在境外上市业务登记额度内,境内公司调回的外币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划入上述开立的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4、资金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按照资本金账户及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使用范围,遵循负面清单管理。

 ▉(二)间接上市方式

境内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在境外间接上市方式募集的资金回流,需按照相应资金性质管理,主要回流渠道可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FDI)、外债、资金池,具体如下:

1、FDI

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对境内企业增资方式回流。

(1)直接投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红筹架构下,境外上市公司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2)账户开立

外商投资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资金回流

在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登记额度内,境外上市公司将资金汇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4)出资入账登记

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在入账行办理出资入账登记,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5)资金使用

与上述二(一)4保持一致。

2、外债

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向境内关联公司放款方式回流。

(1)外债登记

境内债务人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获得《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选择“投注差”外债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不含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计算外债额度。境内债务人为非金融中资企业的,使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计算外债额度。

“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经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为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为净资产的8倍-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

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外债额度目前为企业净资产的2倍。

(2)账户开立

境内债务人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外债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如为外币外债账户异地开户,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资金回流

在业务登记尚可提款金额内,境外上市公司将资金汇入境内债务人的外币或人民币外债账户。

(4)资金使用

除上述二(一)4中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在外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3、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该模式适用于上市集团公司已具备人民币资金池资格的跨国集团,仅可办理人民币资金回流。

(1)资金池备案

境内银行向所在地人行进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主要资料包括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申请等。

该业务的主要准入要求包括:境内/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境内外成员均为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等。

(2)账户开立

主办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3)资金回流

在人行备案的净流入额度内,境外上市公司将资金汇入主办企业开立的上述专用存款账户。目前净流入额度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0.5。

(4)资金使用

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4、外汇局资金池

该模式适用于上市集团公司已具备外汇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资格的跨国集团,可办理外币及人民币资金回流。

由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主要资料包括备案申请书、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该业务的主要准入要求包括: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等。

(2)账户开立

主办企业凭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直接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3)资金回流

在备案通知书外债集中额度内,境外上市公司将资金汇入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目前净流入额度为资金池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

(4)资金使用

流入资金性质本质上为外债,其资金使用要求同二(二)2(4)。

供稿: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交易银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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