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难处理的会计分录方法
问:如果折旧期已满,固定资产账面仍有余额,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除了车子本身价款外,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子装潢等费用是否能一并列入“固定资产-汽车”中?
答: “固定资产-汽车”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核算。
问:会计年审时补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年审时,企业应将当年发生的应交未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
货:应交税费--未交××税
补税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税
货:银行存款
问:公司筹备期出现业务招待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PS:一般会计,会做一个比较简单的,将筹备期的费用直接计入开办当月。
问:招待费用如何能够合理账务处理
公司今年1月,收入为73000,发生的招待费是95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3000*5‰=365.00元
950*60%=570.00元
企业只能税前列支365.00元。
超过部分要进行调增:950-365=585元
ps:招待费用要与整体营业收入挂钩,超出部分,会计要想办法列支到各部门耗材或办公损耗上。
问:个人名义的固定资产能计入公司吗
以个人名义的固定资产投资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转籍后才能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前发生的没有正规发票的费用及白条子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事业单位的收据能不能入账呢?
答:凡取得具有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可以入账处理,其它非财政局监制收据均不可以入账。所以不是所有事业收据都能入账,只有财政局监制的才可以入账。
账
问:我公司最近购买了一批旧机器,但部分没有发票,无法按正常的方法入账,对这部分是否可以评估入账?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问:免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1.价税分离记账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实例分析:
1.对于增值税税款的直接减免,应适用6号文件。
例: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运费有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10人,经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定额扣减增值税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出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减免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对于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应适用10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即价税合计记账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将本环节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某县新华书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图书5000册,款项从银行支付,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月销售图书6000册,款项全部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图书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销售图书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确认不征税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对于不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适用价税分离记账法。其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某设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2013年8月10日和26日取得设计收入。本月无其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8月10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月26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