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由个人付款但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的抵扣风险问题
1、由个人付款但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的抵扣风险问题
潍坊“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你好,请教一下,我公司是物流运输公司,在购置新车时,采用按揭货款方式,但卖车的企业说个人按揭货款手续要简单点,发票开具的是我公司名称,还款是个人还款,这样对进项税额抵扣有没得不要当的?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你们的业务在财务上属于个人垫资为企业买车,将来企业应归还这笔款项,所以应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你说的风险大概又是资金流、发票流等所谓"三流不一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第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第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內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依据第二条,销售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之规定,只要你们们以单位名义与销售方签署售车和付款协议,并以单位名义开具专用发票,并按“其他应付款”处理会计科目,就不属于虚开发票。但应对付款方式做出三方的详细说明。
为避免口舌之争,建议尽量不采取这种方式。
2、企业未代扣个税被罚,没想到接着又悲剧了
承德“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我们们单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于我们上个月有一个个人所得税罚款2万元,这个月国税局拒绝给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说罚款了就不能退税了,我们不服气。个人所得税罚款与増值税享受退税有什么关系啊?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税务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这种依据仅限于综合资源利用行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发现与“税务罚款挂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加定执行。
其中第四条明确,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増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哎呀,千里之隄溃于蚁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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