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到底什么是所载金额?
粉丝来信
河南“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的一个下属企业由于严重亏损,部分股权转让了。产权转让协议上写的是:甲方同意**持有的**公司原股权 1500万元以300万元转让。现在地税机关要求我方缴纳印花税要以1500万为计税依据,并且是双方缴纳,这样对吗?我认为计税依据应该是转让协议上标注的金额300万元。但是地税机关坚持他们的意见。这两个意见哪个是正确的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看来学好税法的前提必须要学好语文。税务人员的语文大概是体育老师教的。你的大学语文大概是初中语文老师教的。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 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具体到你们这份合同,合同出现了两个金额,一个是原值 1500万,一个是成交金额300万,那么这个计税所说的“所载金额”到底是哪一个呢?
我想,只要是一个有基本职业素养的正常人,不会认为是原值1500万的,一定是成交金额300万。
正如一套设备原值是1500万,按300万折价出售,增值税计税依据到底是1500万还是300万呢?
问这种问题是丢人的。即使以上“所载金额”容易引起歧义,但也可以查阅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的解释,“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这个股权转让所立数据,一定是为300万转让价格而立据,而不是为1500万原值立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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