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与开票方串通,共同不开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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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与旧《发票管理办法》相比,加重了开票方的责任,尤其是引入了“虚开发票”的规定。但同时却减轻了受票方的责任,这是合理的。
因为发票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物品,虽然它是税务机关全面管理的凭证,但从资产属性看,它由企业出钱向税务机关购买,作为一项资产,其所有权归购票企业。如果购票企业应该开具发票,却坚持不开发票,税务机关除了罚款外,也没有以“强制开具并提供发票”的权力,受票企业只能是去税务机关投诉,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经济损失(进项税和所得税),但不能强制对方必须开票。
所以,在开票方不开具的情况下,受票方无法取得发票是没有责任的,所以,新《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旧《发票管理办法》关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受处罚行为。
不仅未取得发票不承担责任,就连取得的发票不规范、时间延迟等,受票方也没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当然,不规范的发票,受票方不能作为扣除的凭证,不规范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其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受票方必须规避的是“与开票方串通,共同不开发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从而导致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而一旦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则可能导致罚款,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方少缴税1倍的罚款。
这就是告诉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不要注明不要发票,否则就是“与开票方串通,共同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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